1、结社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2、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
3、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成员;
4、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由于结社是一定数量的公民为长久保有共同观点和维护共同利益的行为,因而结社自由也是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延伸,而且是若干公民集合起来方能实现的自由。
托克维尔 的结社自由观
第一,结社自由是反对多数暴政的天然屏障。
民主不是最好的政体,民主只是坏政体当中的好政体。人类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发现最好的政体。那种曾经自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政体,最优越的政体只存在于理论当中,理想当中,乌托邦当中,却没有存在于现实当中。现实中的最美好的政体都是坏政体相对比较好的政体,却没有好上加好的政体。不是人的智慧无能,而是人的智慧有限,是人的劣根性使然。在专制社会,是少数人或一个人的暴政。在民主社会,是多数人的暴政。暴政只是人数的变化,在质上没什么变化。如何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是民主社会的难题。民主社会与专制社会不同的是,专制社会不能结社,即使结社也不自由,所以在专制社会里“一个伟大的民族不是要受一小撮无赖的残酷压迫,就是要受一个独夫的残酷压迫。”民主社会能够结社,并且结社是自由的,这是和专制社会最大的不同,结社自由是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是防止暴政的堤坝。
第二,政治结社自由有效化解政治风险。
没有政治结社自由,其它结社自由即使存在,也有被随时取缔的可能性。一般地说,政府对一般结社自由是允许的,因为一般结社自由可以公民不去关心国家大事。政府这样做表面看来有利于政治稳定,化解政治不稳定因素,规避政治风险,可也同时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即丧失了一种可以有效矫正弊端的手段。所以,政府不仅允许一般的结社自由,更要允许政治结社自由。因为一般结社有助于政治结社,政治结社又能使一般结社得到长足发展和惊人完善。
第三,结社自由是社会活力之源。
原子化的个人是飘浮的,如同无根的浮萍。人只在相互作用下,才能使情感和思想焕然一新,才能开阔自己的胸怀,才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而能够发挥这样作用的,只能是结社。如果这一作用通过政府来完成,即通过政府来维持和改进人们的思想和感情的交流,那是极其危险的。政府一旦试图走出政治活动的范畴就会“不知不觉地要实行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暴政。”思想和感情的交流,是社会的事情,通过结社可以得到很好地解决,所以不能由政府包办。政府要想破坏结社权,就得损害社会本身,使社会处于僵化状态。结社自由使人们由关注身边的小事进而能关心国家大家,从关心国家大事而能更好地处理好身边的小事,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共精神。
第四,结社自由与新闻自由相辅相成。
结社自由促进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促进结社自由,没有结社自由的新闻自由和没有新闻自由的结社自由是跛足自由。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就是“报刊在制造社团,社会也在制造报刊。”社团的数目的增加必然带来报刊数目的增加。社团的增加导致报刊的增加,报刊的增加会导致专制的减少。进一步说,结社自由和新闻自由共同建筑了反专制的堡垒。
第五,可以使政府勤政。
一个政府具有天生的惰性,无所事事或不干正事是所有政府的通病。收了纳税人的钱,不为纳税人办事。花着就是花着,花完了再征税,税不够再强征税,征税都是以人民的名义征,办事的时候就忘记了人民,这是专制政府的本质属性,即使在民主政府也好不到哪里去。而通过个人去抗议政府的不作为,强化的是政府的能力和能量,损失的永远是个人。原子化的个人与政府相抗争从来都是以卵击石。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得结社,建立政府之中的政府,以道义权威来抵抗政府的懒堕无异是最有效的办法。托克维尔以他的反问方式证明了结社的作用:“如果在领导权之旁再建立一个道义权威几乎与它同样大的权力,你会认为领导权能够长期只说不干地混下去吗?”
第六,结社自由是通向和平的阳光大道。
和平是人类的普世价值,和平有国内和平和国际和平。结社自由是国内和平的基本路径。但通过和平的路并不好走,通过战争来实现和平,是人类的无奈之举,并且通向和平以牺牲千百万的生命为代价并不是人类的最高理想。目的善要求手段的善,善善相合,善善统一才是人类的至善。以和平的手段达到和平的目的,就是人类的至善。在托克维尔看来,结社的宗旨是温和的,其手段是合法的,那么社会就是和平而稳定的。美国的结社的第二个目的就是联合起来进行竞争,从而找出最适于感动多数的论据,把多数拉进自己的阵营,再以多数的名义掌权,从而有效避免了暴力和暴政。结社“如果用和平一词的话,那都是和平的政治组织。”
宪法第三十五条写明我国公民有结社自由。也就是说我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也有不结社的自由,有参加社团的自由也有不参加社团的自由。可是这些权利我们享有吗?这些有如墙上之饼。除了宪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只有一部国务院1998年制定的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一条美其名曰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制定条例,可我却认为条例是用来限制公民的结社自由的。 其一,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规定,成立社会团体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业务主管单位不审批你还成立不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可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名不副实,不如改成《社会团体成立审批条例》。笔者认为社会团体成立应当实行真正的登记制度而不是审批制度,因为审批制度就会使公民的结社自由成为空中楼阁。条例其他条款亦有很多对成立社团的限制。看条例实质不如把第一条把制定条例的宗旨写成“为了限制公民的结社自由,制定本条例”。 其二,条例第三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不在本条例规定范围。这下可好了,不要说成立一个与共产党平起平坐的党,你连想成立一个拥护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的门儿都没有了,因为除了宪法和这条例“保障”公民结社自由外,没有任何法律文件给公民成立参政党提供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你要是成立一个政党,执政党很容易利用国家专政的机器名正言顺镇压一个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曾想过是不是可以依据宪法成立一个政党,可看看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条款,让人不寒而栗。 另外依据其他的一些法律,我国的社团有相当一些是官办与民办杂交的,并非正真的社团,譬如工会、律师协会等。本人认为工会法和律师法有违宪的嫌疑。 看看工会法,哪简直就是工会章程。章程内容是社团自行制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就行,可我国的工会法直接代替了章程规定了如何如何,那工会还是社团吗?这明显是官方组织啊。本人认为工会法没必要制定,应当废止,还工会社团之实质。本人曾想过,是不是另成立一个工人阶级自己的不受官方摆布的工会,可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批准筹备,看来在此规定废止前,要成立独立工会是不可能的了。 再来说说律师协会,律师协会毫无疑问是社团,那律师就有参加社团的权利也有不参加社团的权利,可偏偏律师法就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是律师协会会员,于是乎我们就必须一年交一两千的会员费。我去年根据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数量,算过,光安徽省一年律师协会会员费就不少于一千一百万,这笔钱怎么花掉了,我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