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什么起实施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什么起实施,第1张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给大家分享这些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文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从事无照经营。

文章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时间销售农副产品、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动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不需要许可或者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侦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箱,并安排人员依法受理举报和处理。实名举报的,侦查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予以保密。

第十条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合法办理证照条件且经营者愿意继续经营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文章XI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涉嫌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进入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是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阻碍侦查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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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988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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