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教师遗属补助

高级教师遗属补助,第1张

2019教师遗属配偶补助标准 2019年遗属补助政策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不能按在职死者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除犯有严重罪行而自杀者外,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正常死亡处理。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实行劳保制度的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按照“大困难多补助,小困难少补助,无困难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5.补贴对象由死者及其他亲属共同赡养的,补贴标准可酌情适当降低。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年一次。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受补助遗属的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者就业的,应当减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7.享受遗属津贴的不包括公婆、姻亲等非直系亲属。

8.死者曾在学校就读且年满18周岁的子女、弟妹学校毕业后,无论是否就业,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9.“年满18周岁仍在学校就读”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中学。

10.死者遗属津贴数额确定后,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不抵遗属生活津贴。

11、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12.如果遗属上大学后又考取研究生,研究生的生活条件已经由国家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津贴。

13.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14.2004年1月1日新标准实施后,退休人员和职工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类个人补贴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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