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企业的出纳也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会计证)。
2.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3.各单位不得委派(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定,不得从事会计专业职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