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判刑

衣服缩水2022-07-11  14

老鼠仓是内幕交易的一种,但其性质比内幕交易更严重,因为它主要是通过公款帮助自己获利,是典型的损公肥私。尤其是在证券投资监管和手段不足的历史环境下,老鼠仓对投资者的伤害是非常大的。历史上有哪些老鼠仓?他们受到了怎样的惩罚?法律法规是如何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的?让作者一一揭秘。

老鼠仓运营模式及典型案例。老鼠仓是典型的内幕交易模式,常见于资产管理行业。主要操作方式是,资产管理人在得知要买入的股票名单后,在自己管理的产品之前,用第三方的证券账户买入上述股票票,然后用自己管理的资金买入上述股票,帮助自己的账户获利。这是典型的用公款帮自己坐轿子获利的违法行为。这显然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受到证监会的特别关注。

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公募基金行业,现在也出现在私募行业。由于监管体制和手段的落后,过去证监会很难及时、快速地打击上述违法行为。但是随着大数据的应用和监管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老鼠仓的违法成本已经越来越高,相信以后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在具体的老鼠仓中,资产管理人是如何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的?先来看看最早的公募基金案例——王利民和唐坚,以及今年的私募基金案例——王庆计划。

1.王利民和唐建案——非法获利300多万元。

在中国证券市场,“老鼠仓”第一案的主角是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剑。

2007年5月,唐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08年4月8日,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业内首单老鼠仓案。证监会查明后,其主要利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阿尔法基金助理经理期间获得的内幕信息,通过其控制的“唐某龙”证券账户连续交易“新疆众合”,共计非法获利152.72万元。

王利民,原南方宝元债券基金、南方成分精选基金经理,业内第二单老鼠仓。

2007年第二季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证监会查明,2006年8月8日至2007年5月,其通过操作其父“王”的证券账户,买卖太钢不锈、柳钢股份两只股票,共计非法获利150.9万元。

从第一代老鼠仓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的操作手法比较粗糙,直接操纵直系亲属的账户。而且趋同交易明显,资金来源相对可追溯,隐蔽性相对较弱。通过普通的监管手段,监管部门可以查看账户网络交易的相关开户信息、交易流水、IP地址等。现阶段的老鼠仓主要是基金公司监管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2.王老鼠仓案——非法获利1333.12万元。

让我们把注意力转回到现在。现在老鼠仓已经从原来的公募领域蔓延到私募领域。但其实在更早的私募领域,肯定是有老鼠仓的。但当时私募基金的身份是非法的,所以其违法行为无法追查。因此,自从私募基金开始被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老鼠仓的行为开始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最近的一个案例发生在今年3月,一个80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案。

王是中南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和经营中南1号(私募基金产品),也就是说王实际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和指令,其在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利用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控制楚、李某两个证券账户,买入猛狮科技等股票 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前后趋同的ST狮头和李湘股份,趋同交易金额11,447.81万元,合计获利13,333。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在老鼠仓的行为变得越来越隐秘。首先,它操作的是第三方的账户,而不是亲戚朋友;其次,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不是运营商;最后,减少了衔接交易的金额和时间,以迷惑监管部门。但从交易金额的衔接、订单IP的锁定、资金来源等方面还是可以追查到犯罪分子。从这个角度来说,只要监管部门的大数据足够强大,犯罪分子还是难逃一死的。

回顾上述原始老鼠仓到现在老鼠仓的演变,这里可以发现一些趋势:

第一,操作数段越来越隐蔽。

老鼠仓会通过第三方的账户交易部分股票,但不是全部都会收敛;其次,买入时间在前后,但不要相隔太远;最后,它会通过多个账户和不同的网卡下单。从历史上的其他案例来看,被操纵的账户也从原来的直系亲属变成了没有血缘关系的第三方账户。目的无非是为了躲避监管的目光。

二是资金来源越来越复杂。

以前的老鼠仓,可能通过3-4层账户后,转移到几个账户去操作。随着犯罪分子意识的提高,他们在资金来源上也进行了更多的隐蔽操作。如交行原施罗德基金经理郑拓,其老鼠仓账户中涉及同事、朋友等十余个过桥账户。但在国内很难追查资金来源,因为资金无法自行出入境,大额资金只能通过转账完成。

第三,老鼠仓现象有向其他资产管理领域延伸的迹象。

过去老鼠仓的案例主要出现在公募基金领域,有股基或债基基金经理。但近年来也开始向其他资产管理领域延伸,包括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等,甚至出现了“合作”。比如公募基金,管理人在这里向私募基金披露信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操作,然后双方分享利益。这也提醒我们,未来老鼠仓可能会以更复杂、更隐蔽的手段出现在其他资管领域,尤其是监管之手此前未曾触及的领域。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处罚1。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

从第一起老鼠仓案被侦破查处,到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监管层正在不断完善老鼠仓法律制度。

比如,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将“老鼠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犯罪纳入刑事犯罪,随后2012年12月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那么,2014年8月开始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禁止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老鼠仓”;最后,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也明确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将按照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换句话说,只要参与资产管理的相关人员能够获得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如果用于盈利,就涉嫌违法。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老鼠仓的监管体系也越来越完善。

对基金行业管理人老鼠仓行为的处罚主要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如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或撤销、暂停基金从业资格等处罚。

根据2010年之前一些历史案例的处理,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的处罚是: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市场禁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罚款的数额以之前的违法所得数额为准,与交易金额无关。但市场禁入的时间是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包括违法所得数额、交易数额、持续时间等。但2009年以后,如果交易金额达标,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可能触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在5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老鼠仓历史上的惩罚和趋势。

近年来,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尤其是大数据监控技术,加大了对老鼠仓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从2014年开始在年报中对“老鼠仓”的备案情况进行专项报告。根据证监会历年通报,2013年22家老鼠仓被立案,2014年7月前25家,2015年15家,2016年28家,2017年13家,2018年约6家。

2007-2009年,证监会对老鼠仓的处罚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涉及的交易金额并不大。被处罚的多为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禁止入市等。但是2009年以后,刑法的惩罚开始发挥作用,因为刑法修正案7正式出台,意味着老鼠仓的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韩刚在担任长城基金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通过亲属账户交易股票15只,共计非法获利30.3万元。同时,韩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一些影响恶劣的案件,证监会也进行了重罚。典型的例子是马乐老鼠仓,前老板选择基金经理。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76个月的历史,26只股票,马乐通过其本人控制的3个股票账户,先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产品买入相关股票,交易金额10.5亿余元,共计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最终,深圳中院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883万元。

另一个典型的老鼠仓案,比如今年3月刚刚宣判的泰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刘谋、私募基金公司云腾投资创始人蒋某军案。这是典型的公私合营案件。在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的近四年时间里,通过提供信息的方式进行趋同交易的股票有76只,涉及交易金额14亿,非法获利金额4619万。最终,两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和五年零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和罚金。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今后对老鼠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会加大。老鼠仓的犯罪分析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从最近的处罚案例也可以看出来。

随着证监会资本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技术的不断升级,现在几乎是全方位监控资管产品,可以通过跟踪拟合历史交易数据、回溯重复等方式锁定可疑交易账户。,这会给老鼠仓增加难度。这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如果资本市场都是老鼠,投资者如何安心投资?

以上是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他们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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