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TR合格证书产品认证九个认证方案的选择:
为了最灵活有效地适用关税同盟的技术法规,各EAC技术法规必须在考虑到具体情况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CU TR技术法规的要求,并且应对这种特殊的EAC证书的产品认证计划进行分类。
获得合格证书的程序可能包括几种不同的产品检验、质量控制和制造商可靠性方法: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经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样本进行实验室测试;
常规质量控制;
生产能力检查。
例如,对所有产品类别使用相同的认证程序控制是远远不可能的。比如无法对小批量的单品建立定期监管。生产控制这一措施只适用于大规模生产。这些细微的差别都考虑到了TR CU的认证方案,其精髓在于质保形式的组合。特此,根据不同的影响和专业知识范围,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也取决于发布的计划。共制定了9项认证计划。
1C
该计划适用于商品在关税同盟境内销售的商业产品。确认符合性的要求列表如下:
-对申请人提交的样品进行经认可的实验室测试;
-审核制造商的生产能力;
-定期样品测试或生产监控和检查。
申请人只能是制造商或其代表。
2C
产品认证方案与1C认证方案的区别在于,申请人必须提供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而不是生产审核。此外,产品和生产将定期检查。
3C和4C
这些方案是为一批产品(3C)或一种商品(4C)选择的。这些针对CU-TR要求的产品认证计划仅根据在认证实验室进行的样品检验协议提供质量保证。
申请人可以是在关税同盟中注册的卖方或供应商。
5C
批量生产的商品批次认证。然而,与方案1C和2C不同,主要关注的不是成品检验,而是生产控制和项目文件检验。认证方案适用于通过成品样品检验不能完全确认质量的产品。
对于5C,以下质量保证措施是相关的:
-审查项目和技术文件;
-生产能力审计;
-定期控制产品或生产的质量。
申请人可以是在关税同盟领土内注册的制造商或其代表。
6C
与方案5C几乎相同,除了对生产和成品的定期监控,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需要由关税同盟机构出具。
7C
认证计划是专门为复杂产品的大规模生产而设计的。我们讨论的是一个技术复杂的产品,有大量的修改,可能包含很多独立的组件。7C和8C方案的特点是接收小样本作为型号或基础产品进行检验,而不是成品(小样本测试)。
以下确认表格与7C产品认证计划相关:
-测试样品;
-生产能力审计;
-定期检查样品或进行生产分析。
只有在关税同盟领土内注册的制造商或其代表才能申请7C计划下的证书。
8C
同7C方案。不同的是,对生产的主要控制是以ISO质量管理认证的形式,产品的生产和样品受现行的质量控制。
9C
该产品EAC认证程序用于确认在有限时间内少量供应的进口商品的质量。通过9C认证的主要产品类别-产品工业设备或用于生产的高科技部件。由于该产品通常是复杂结构的非独立元件,因此不作为成品认证。所以既不进行生产的专业知识,也不进行现在的质量控制,只研究技术资料,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中国于2001年12月3日颁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类132项产品的第一批认证申请。
它是中国政府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消费者生命、动植物、环境和国家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3C认证标志
2001年12月3日,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实施“统一目录、统一标准和评价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原CCIB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名称为CCC,故也简称为3C认证。
“3C”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后延至8月1日),原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时废止。目前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汽车轮胎、卡车轮胎、音像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医疗器械、安全防范措施等。
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布了多款产品。除了第一批目录外,还增加了涂料、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不是质量标志,而是基本的安全认证。
3C认证主要是试图解决中国产品认证体系中长期存在的“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问题,建立与国际规则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够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定义
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与安全、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实施。
(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取得相关证书并施加认证标志后,方可制造、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两个体系涵盖的产品有138项。此次公布的目录删除了原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上,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有132种。
(4)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标识。新的国家强制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可缩写为“3C”标志。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实施后,将取代原有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前的收费情况,并参考海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6)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实施,相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3C的标志通常贴在产品的表面,或者用模压的方法压在产品上。如果你仔细看,你会发现许多椭圆形的“CCC”铭文。每个3C logo背后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商和产品。认证颁发管理中心在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代码对应的产品录入计算机数据库,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查询该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