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金往来

内部资金往来,第1张

近年来,“小金库”愈演愈烈、屡禁不止,已成为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2009年6月,以《关于深化治理“小金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标志,全国吹响了消灭“小金库”的号角。《意见》要求,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纳入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管理的资金(含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一律纳入“小金库”治理范围。本文结合审计案例谈谈如何识别“小金库”。

一、对比新旧“小金库”认定标准。与1995年《关于清理清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比,《意见》扩大了“小金库”的外延和内涵:

一是强调符合要求的单位账簿;

第二,“小金库”不仅限于基金,还强调各种基金(包括证券)及其资产;

第三,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挪用、截留”、“私存私放”等手段和方法。比如某单位通过编造工资发放表的方式将年度工资余额转出账户,存入员工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然后在下一年度根据考核结果以奖金的名义发给员工。《通知》规定,“小金库”要“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由于工资余额属于员工,在这方面不属于“小金库”;但由于《意见》明确“小金库”不限于单位收入,工资结余在分配给职工前应归单位所有,资金应存入职工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即“私存私存”应属于“小金库”。

第二,识别“小金库”和“账外账”。从逻辑上讲,“账外”和“小金库”是一种属关系,“账外”是一个包含“小金库”外延的概念。“小金库”是一个概念,是“账外”的一种表现。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涉及的对象不同。“账外”是指单位设立自己的会计账簿,对“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包括资金在内的各种资产)进行核算,形成账外资产;“小金库”强调将本应属于单位的资金转移到外面的账户上。

第二,“小金库”不是法律术语。在处理处罚时,要引用“帐外”等法律术语。如某单位已核销另一单位的往来款项,且未进行账务核销管理,该单位已采取法律手段收回另一单位的四辆汽车偿还上述已核销债务,并已办理过户手续,但未入账。在这种情况下,用于还债的汽车是实物资产,不具有资金的性质。不应认定为“小金库”,而应认定为表外资产。

第三,区分“小金库”和收入流失。在认定“小金库”时,还要注意往来账目中的收支情况,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招待费、礼品等。,只要在符合规定的账簿上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应按照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单位向其他单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已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同时,奖金直接发放给本科目核算的职工。这个问题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收益》和工资总额管理的相关规定。但不能因为已经在单位规定的账本上登记入账,就以“小金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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