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方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检查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制度,给企业时间检查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要求,避免用人单位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入职员工的利益,让入职员工有时间调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履行的保证。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相当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多长,以什么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在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会约定试用期,不论工作性质和期限,也不论是否有必要,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法律规定的上限即可。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一些季节性生产经营较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并,一般较长。试用期满,劳动合同也到期;同一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往往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不同岗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立法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对滥用试用期和试用期过长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