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程序一般是这样的。案件到了执行局后,执行法官一般会采取措施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但不一定会马上上黑名单。所谓“敲诈勒索”,是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为“勒索”是一种相对严格的强制措施,只有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能采取。因此,法院一般会先采取“限高”,在穷尽一定的执行手段后,仍然无法终结案件的执行。这时候有的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拉黑”案件,有的法院会直接“拉黑”。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伪造证据,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