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相比古装剧,尤其是武侠片,那些经常“杀人做个了断”的情节。在真实的古代史中,杀人真的可以这么“容易”吗?这件事,朱迪这个一辈子杀人不眨眼的永乐皇帝,可以有个“个人说法”了。
从荆南血战中抢夺皇位的朱迪,“杀人”自然不含糊。登基之初“抄瓜藤”、“惩十族”的暴行,让后世许多历史读者不寒而栗。但等坐稳皇位后,曾经“随随便便杀”的朱迪发现,不能再“随随便便”了——晚年,一个官员惹怒了朱迪,被朱迪当场判了死刑,自己也快要死了。谁知刑庭给了此事一个硬抗命,说这位官员没犯死罪,不能打死。被蛰的朱迪呢?相反,我诚实地承认我的错误:“这愤怒的时刻已经过去了,它和法律一样好。”
曾经“想杀就杀”的朱迪,为什么会如此“诚实”。因为在统治初期的“屠杀”之后,朱迪随后改革了明朝的法律,确立了“宁缓勿急”的死刑原则。任何死刑案件都要“五复”,即前后五次反复核实,确保不出现冤假错案。只是永乐六年的一个死刑案件,明朝几经复核,救了20多个无辜的人。在这个原则下,即使你像朱迪本人一样勇猛,也不能再“随便杀人”——抢了天下就可以杀人。要想治天下,“人命才是硬道理”。
实际上,是朱迪。从汉代到清代的漫长历史中,中国历代对“命案”的审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严格。到了唐代,死刑复核制度已经成熟。明代实行“五议审”后,建立了“庭审”制度,即每年秋季统一审查案卷。到了清代,演变为“庭审”、“秋审”,毫无疑问无论如何都免不了。
至于“错案”“错杀”?对于古代官员来说,往往是一条永远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在唐朝,任何谋杀案都必须由大大小小的官员签字。就算是副责,也是重罚。到了明清时期,更是雪上加霜。比如“不随便杀人”的朱迪,对“判错案”“杀错人”的官员还是很残忍的:永乐二十一年三月,御史王虞错判杀人案,导致“错杀四无辜”。朱迪果断启动问责,依法处决了王宇等主审官员——在古代,合理合法的杀人,要付出“杀错”的代价。
同样以“人命关天”为原则,中国历代法律对“命案”零容忍。唐律中已形成“七杀”,即杀人、抢劫、杀人、斗殴、误杀、戏耍、误杀七种杀人定罪。其中以“抢劫杀人罪”定罪最为严重。只要是抢劫杀人,不管主犯是从犯,都要判死刑。只要有“杀人”的动机,就会被流放三年。如果“谋杀”致人死亡,将被判处斩首——只要导致人命,肇事者将付出最沉重的代价。
那么,在古代,杀人后是否有“合理合法”的免死?当然有。首先,常见的一个是“为亲人复仇杀人”。
特别是在宋代的法律中,“为父母报仇”属于“情重于法”和“情理开恩”的范畴。办案官员可以向大理寺报案,运气好的话会从轻处罚。比如宋神宗统治时期的“王允案”:青州市民王允为父报仇,在杀死仇人祭祀父亲后,主动向官府自首。宋神宗亲自审阅后,认为“这是慈悲为怀”,于是对王允从轻发落,“以邻州刺之”。类似的案件,通常都要由皇帝来决定,这样才有“逃”的奇迹。
另一种情况,古代的“杀人”也可以免责——正当防卫。历代对“正当防卫”的定义也很严格。“正当防卫”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无缘无故整夜进入人家的人”。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半夜闯入一所房子,犯了罪,房子的主人可以起来反抗。即使闯入者被杀,也是“无废话”,即“免责”。明清时期的规定更为详细,明朝规定“主人杀人时无罪”。在清朝,有一个补充条款。如果“闯入者”被房主抓住,然后被房主打死,房主就得“一棍子打死”。
总的来说,杀死古代“无故入室”的行凶者,是“正当防卫”的基本例证,是中国古代法律“人命关天”原则的生动缩影。
但是,即使有如此完备的法律,在古代不同时期的执行力度也是不一样的。尤其是王朝衰落的时代,往往是漠视人命的一年。鸦片战争前夕的清朝道光年间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虽然拥有最完备的古代法律,但道光年间清朝“视人命如草芥”的事件频发。比如广东番禺的监狱,被折磨致死的犯人经常被扔进“遇阁”等死,当地官员视而不见。
这只是监狱里的犯人,还有很多县官。一旦遇到大案要案,他们就再也不想顺着线索走了。而是随便在外面抓几个无辜的人,拉到衙门里拷问,打死打死。被抓的不知道为什么。追上“土匪”时,一些无辜的路人莫名其妙地被抓进了监狱,“戴上手铐,遭受酷刑”。所谓“漠视人命,州县习以为常,上级官员不惊”已成常态。
冤假错案更加频繁,比冤假错案更糟糕的,其实是清朝各级官员的“游手好闲”。道光年间有一些命案,但有些拖了三十多年,也没有结果。错案也是频发:仅道光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间,就侦破了三十五起“错案”,其中大部分是命案。当时,“人命关天”已经确立。触目惊心的一幕,叫道光帝也感叹:“多一个官,百姓就多一个官之苦。”
看到这样的场景,就不难理解,在不久之后的鸦片战争中,不尊重生命,不懂“人命关天”的清朝——晚清惨败的一幕,绝非偶然,陷入了落后挨打的历史泥潭!
参考资料:的《活在宋代》、的《唐七杀法研究》、李小乐的《谈中国古代的防身术》、商传入明末、孙的《道光帝》、冯尔康的《活在清代的人》。
作者:我们的团队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