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不是必须上交国家

文物是不是必须上交国家,第1张

1985年,何刚在家乡盖房子挖地基时,发现地下埋着一罐银器。消息出来后,文物贩子拿着一麻袋钱来找他买这些东西,说“你要多少我给你多少”。

面对诱人的条件,何刚没有同意。他意识到这些东西可能是文物,觉得应该交给国家。最后和村支书等人一起,把东西捐给了故宫博物院。经鉴定,这批元代银器共计19件,其中二级甲文物1件,二级乙文物11件,三级文物5件,一般文物2件。1986年2月,何刚还将存放银器的罐子捐赠给了故宫博物院。

事实上,像何刚这样捐赠意外文物的人还有很多,经常被报道。比如“壶关一农民挖出文物无偿捐赠”“宝鸡一农民盖房子挖出青铜器捐给国家”等等,都得到了相应的荣誉。但有些人挖开古墓,发现文物,意图倒卖,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此前有消息称,“Xi安农民在自家院子里挖出青铜器,私自倒卖被判15年有期徒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现存文物的评价标准主要按其年代、艺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分为一、二、三等。第二关和第三关暂且放在一边。一级书画艺术品的参考标准是: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代以前艺术水平高,首尾完整,手稿年代久远;以前的宋典中有书法水平很高的作者或编年史:宋元时期的名家作品,或艺术水平极高的无名作品:有重要史料价值的名家手迹;明清以来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画家的作品。(摘自《文物藏品分类标准》)。文化部1987年制定)

按照这个标准,一级品中只有少数奇葩可以称之为国宝。所以,虽然流传至今的古代书画作品可以称得上数不胜数,但真正有资格成为“国宝”的并不多,尤其是流传了一千多年的,更是如此。

“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内河和领海内遗留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法律还规定,主动上交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笔者查询律师提到的法律条文,发现他们提到的《文物保护法》有如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回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分为“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移交的”和“不按照规定移交文物进行挑选的”两种情形。

“如果是所有权明确的祖传文物,就不用上交了。”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埋藏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如果地下挖出的文物不上交,那就是职业,可以判刑。这和文物的价值有关:价值大,量刑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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