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律师范亚光:以买卖合同之名搞资金拆借,行不通

两高律师范亚光:以买卖合同之名搞资金拆借,行不通,第1张

简介:

很多企业通过循环贸易借款,销售合同的所有证据都很齐全:销售合同、提货单、收款单、过磅单、对账单等。,符合销售合同的外观特征。所以出现纠纷的时候,很多法院往往是按照买卖合同来处理的。如何刺破这层面纱,揭示融资的本质?两位律师范亚光为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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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结论:

对于此类案件,要发现并分析合同与真实业务不符,卖方不能提供真实货源、出境许可、过磅单等信息;而且既然是循环交易,那么涉及的企业应该很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增加其他参与循环交易的企业作为第三人就显得尤为关键。

相关案例:

A公司、X公司、Y公司、B公司签订了四份合同:X公司与A公司的焦炭采购合同、Y公司与X公司的焦炭采购合同、B公司与Y公司的焦炭销售合同、A公司与B公司的焦炭销售合同,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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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焦炭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煤炭(准一级焦),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部分现金作为定金;B公司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80天内以现金形式向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在销售声明上盖章,确认交付的货物为一级焦炭。

由于B公司未能支付余款,A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并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B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交人代理了该案的二审。

在作者代理意见的澄清下,二审法院得以查明融资而非买卖的真相,逐一分析,最终将案件发回重审。

范亚光律师解读:

1.明确销售合同的闭环关系。

本案涉及四家公司和四份销售合同。从上述四份合同的图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所谓的焦炭销售构成了一个封闭的循环,因此资金也构成了一个封闭的循环回路,即资金由A公司投入,最终回到公司。

2.查明货物交易是否实际存在。

甲公司提供的提单、发票、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据名称为一级焦,但双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销售的货物为准一级焦,一级焦与准一级焦的交易价格相差一百多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公司发错了货,为什么没有发现?显然,A公司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真相是,B公司为了完成所谓的“可乐销售”,在a公司的要求下,在上述单据上盖章,至于货物的名称和等级,并没有真货,也没有发货!上面的清单只是一个文字符号,B公司不需要管它是什么样的货!而且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b公司提供了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和检测报告,A公司显然没有证据证明交货地点的变更,A公司对如此贵重的货物置若罔闻,显然不符合常理,与合同相矛盾!

3.找出汇款人和收款人。

Y公司的A公司直接将2550万元汇入A公司的账户,但并未告知B公司,B公司派财务人员到A公司对账时,A公司在发现A公司向A公司汇款后才告知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补办委托付款书,并加盖乙公司公章,本应是买卖双方的金钱交易,但由第三方接手,借款性质已无法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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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找出销售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

由于A公司是实际出资人,双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由A公司提供,A公司在合同中增加了对“卖方”有利的条款,如定金、交货前全款、延期付款高额违约金等。根据双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中“价格及付款方式”的条款,是违背销售合同中货款支付习惯的。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乙公司支付定金1000万元,合同签订后80天内,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否则,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处分货物,并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那为什么在双方没有发货,也没有约定发货时间的情况下,卖方要要求买方在80天内付清全款呢?而且如果买家不能在80天内付清全款,卖家可以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处理掉货物!当时货物还没有交付。我们该拿他们怎么办?!其真实目的是要求B公司支付融资款!这些条款与销售合同的正常条款严重不符!并且与借款合同中通常以买卖合同名义体现的违约条款、还款条款等约定一致!

5.举证责任在谁?

甲公司认为与乙公司是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对合同项下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和标的物的交接过程承担举证责任。但甲公司未能提交标的物实际状况和标的物交接过程的任何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6.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性质和作用

(1)除事后双方补充一份发票和收据外,发票只是配合资金流转开具的,并不能真正表明合同标的物存在并移交的事实。

(2)双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是企业资金借贷中的一个环节。实际是借款公司Y高买低卖,形式上是在做完全亏本的生意,严重违反市场规律!所谓损失,就是支付给A公司的贷款利息等费用..

范亚光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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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公司业务和行政诉讼。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新京报、网络先驱报、方圆法制报等媒体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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