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凭证号

什么是保险凭证号,第1张

保险凭证号是保险单号。 保单号就是 保险合同 号码,是保险合同唯一身份号码。 根据 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 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 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凭证号是保险单号。

保单号其实就是保险合同号码,是保险合同唯一身份号码。

保单号的辨别:

1、假保单的保单号、发票号都为后期机打的,并非与保单同时印刷而成,且保险期限和保险生效时间都过于笼统;

2、真保单上的保险生效时间,应该是精确到起止的年月日时分,而假保单则只有起始的年月日;

3、真保单的背面应该显著印有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网址,可以进行保单的查询及核对,而假保单同样则可能没有这些细节。

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比较,两者的关系是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档案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专案,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保险凭证效力等于保险单的效力。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档案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专案均以发票所列为准。

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比较,再者的关系是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档案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专案,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保险凭证效力等于保险单的效力。

保险凭证和保险单的法律效力

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一致。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专案,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保险凭证效力等于保险单的效力。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法的实效是指法为了实现其目的而调整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它表现为权利得到享用,义务得到履行,禁令得到遵守,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整个社会良好的法治状态,促进和保障生产力发展,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不同,法的效力是法的约束力,属“应然”范畴;法的实效是法规范通过遵守、执行和适用转化为社会现实,属“实然”范畴。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前提之一,没有这个前提,法就不可能取得实效,但是,仅有这个前提,而不遵守、执行和适用,就不可能有实效。从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角度说,我国立法活动所追求的目的。

保险性质和法律效力

保险公估人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保险公估报告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对保险合同人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因此,保险公估报告虽经专门机构作出,但只能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当事人仍需举证,质证过程,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证据效力。

传真保险单有没有法律效力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确由保险公司传送的,那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当面咨询当地律师!

预约保险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预约保险单在双方签字确认后,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档案上 个人认为应该载有具体条款和免责条款 或者在出具保单的时候载明亦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交流

人身保险中,倒签单的保险单有没有法律效力

《倒签单》是保险公司再签发的保单叫倒签单,属于非法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

欠单的法律效力

怎么法律的问题总在电脑网路分类出现?

1、没写还款期限:只写明是借款的好说,啥时候你催促他还款时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是欠条可能会有些麻烦,诉讼时效有可能从欠款时起算,08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是到2010年。

2、如果是欠条,现在他再次签字承诺还款: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签字后是否能起诉?:如果签字时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要等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才能起诉;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可以在重新催他还款后起诉。

尽早解决吧,越早越好,不要等到诉讼时效期间快奶妈届满时才想起处理,会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

参保人员获取本人参保缴费证明的方式:(1)已办理并领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可凭社保卡通过自助查询机进行打印;(2)社保卡正在办理之中或未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通过自助查询机进行打印;(3)已办理过网上注册的人员,可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查询打印;(4)按以上三种方式均无法获取参保缴费证。

社保凭证打印流程如下:1、打开社会保障局的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登录自己的账户进去;2、打开个人网厅页面,点击社保账户管理;3、在新弹出来的页面选择打开社保缴费与待遇查询;4、在打开的页面选择社保相关证明自助打印;5、打开个人参保缴费情况证明查询页面,按下查询显示查询结果;6、结果出来即可开始打印。

社保缴费凭证是参加各类保险在缴纳保费后所取得的缴费的收据或者发票,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收据和缴费的清单。

凭证如不慎遗失,与填发此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到天津市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手续,首先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保缴费凭证;在天津市就业后,参保人员可直接或者通过工作单位向该市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社保缴费凭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至此,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全部完成了。

据了解,对于参保人员而言,无论是由外地转入天津市,还是由天津市转出,都需要提出申请并出示社保缴费凭证,因此,需要提醒参保人员的是,在决定离开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社保缴费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保险凭证是属于专业发票的。

发票的种类有三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另外,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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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保险凭证号一般在保单的右上角位置。

但是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险种可能存在差异,不过都是能够在保险合同上找到的。所谓保险凭证号其实就是保险单号,也是保险合同号码,为保险合同唯一的身份号码。

现在保险公司一般都实行电子化系统管理,因此,只要凭借唯一的保险凭证号,就能够在保险公司的系统里查询到所有的承保信息。

保险凭证又被称为“小保单”,它是一份简化后的保险单,作用是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保险凭证号就是生效保险单的合同号码,每一份保险合同都有自己的唯一号码。

在具体的使用中,保险凭证具有和保险单相同的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保险凭证上不会有保险条款。但是在保险凭证上列有保险条款,且这些条款和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冲突的时候,有效的保险条款以保险凭证上列出的保险条款为准。

而投保人们最常见的保险凭证就是车辆保险的保险凭证。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在进行车辆保险的赔付时,会要求车辆遭遇事故的时候必须携有保险单。但是保险合同的体积较大,长期放置在车辆内并不方便,所以车主通常会使用保险凭证来代替保险合同。

除了车辆保险会使用保险凭证之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会使用保险凭证:

(1)团体保险。由于团体保险针对的是一个团体进行投保,所以在具体到个人的时候,需要向每个人签发一张单独的保险凭证。

(2)货物运输保险。如果签订的货物运输险是预约合同,由于预约的货物不会统一发送,就需要对每一笔货物运输签发单独的保险凭证。

投保单相当于申请表,

暂保单是临时性,只有等客户交钱后才生效,

保险单是法律合同,正式合同

保险凭证范围广:收据,发票,有价单证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去保险公司柜台索要相关凭证。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通常,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保险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附件共同组成。其中以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最为重要。

一、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按统一的格式印制而成,投保人在投保书上所应填具的事项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险标的名称和存在地点,③投保险别:④保险价值或确定方法及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签名等。在保险实践中,有些险种,保险人为简化手续,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单,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要约,提供有关单据或凭证,保险人可当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这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的各项要求如实填写,如有不实填写,在保险单上又未加修改,则保险人可依此解除保险合同。

二、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上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等。在正式的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险单签发后,其内容归并于保险单,暂保单失去效力。如果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事故就已发生,暂保单所未载明的事项,应以事前由当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险单的内容为准。使用暂保单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所发出的暂保单。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可以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经协商已达成协议后,也可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但这种暂保单对保险人不发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保险经纪人请求赔偿。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某些需要总公司批准的业务,在承保后,总公司批准前而鉴发的暂保单。三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协议,但有些条件尚须进一步协商;或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需要进一步权衡;或正式保险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险单作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三、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单应该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全部详尽列说。尽管各类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及危险事故不同,因而保险单在具体内容上以及长短繁简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则是一致的。保险单并不等于保险合同,仅为合同当事人经口头或书面协商一致而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已。只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亦应承担保险给付的义务。如果保险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险单已签发,保险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相互通用。保险单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保险人一经签发保险单,则先前当事人议定的事项及暂保单的内容尽归并其中,除非有诈欺或其他违法事情存在,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单所载为准,投保人接受保险单后,推定其对保险单所载内容已完全同意。保险单除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外,在财产保险中,于特定形式及条件下,保险单具有类似“证券”的效用,可作成指示或无记名式,随同保险标的转让。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还可凭保险单抵借款项。

四、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所以又称之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项,则以同种类的正式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订条款时,则以保险凭证为准。

五、批单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数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现在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银行卡,和相应票据,到相应的保险公司柜台,索要发票等凭证,或者直接打印保险合同作为保障依据。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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