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有哪些区别

工商银行信使费2023-05-07  21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有哪些区别? 侵权之债是基于 侵权行为 产生的 债权债务 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 医疗费 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 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 赠与合同 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 合同之债的特点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第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无效 ,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 合同法 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如甲将乙打伤,甲应对乙承担侵权之债,乙对甲享有侵权之债请求权。 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有: a、行为的违法性; b、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c、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有过错。 合同之债有效依据有哪些 1、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见第55条);同时,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第59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 2、我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了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即违反法律和行政 法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代理 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3、我国国家行政管理局1985年7月25日公布的《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和无权代理的经济合同无效。我国民事立法还区分了合同的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即仅就有效部分的合同内容,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关系。而无效的合同则不能作为发生合同之债的依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但是对于这两种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因拒绝补偿别人的损失,那么,都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所以,不管是那一种 债务 我们都必须要尊守别人的约定,不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业来。

客户在企业转让商品前,已经提前向企业支付了合同对价,做以下分录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时,做以下分录处理: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什么是合同负债

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属于会计科目。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情况下会用到。

合同债务为涉外合同之债,涉外合同之债根据涉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外合同是发生涉外之债的主要根据,涉外合同之债是涉外之债的主要部分。涉外合同之债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自己的债权和债务时,对合同之债的特点应予通盘的、全面的考虑。

扩展资料

对于合同债务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的素质

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

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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