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

化学工业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若干规定,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机关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三定”方案,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厅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单位配备领导干部职数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党委领导干部职数第三条 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按1正2副配备。第四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职数,按照中发〔1989〕9号文件对大中型企业的要求和这些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大型生产、施工企业,直属高等院校及大型科研设计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第六条 部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设书记1人,一般不设副书记,如党发书记由行政主要领导兼职的,可设副书记1人;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的党委书记可以专职,也可兼职。第七条 各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除部机关设纪委书记、副书记各1人外,其他单位可设纪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凡既设有专职党委书记又设有专职党委副书记的单位,亦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第三章 行政领导干部职数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厅设司长(主任)1人、副司长(副主任)1至2 人。第九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第十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和大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中小型科研、设计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至3人。第十一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至4人;供销企业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第十二条 部直属疗养院、地质队等小型事业单位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1至2人。第四章 “三总师”职数第十三条 部机关口的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可设总经济师(或副总经济师)1人;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化工报社设总编辑1人,副总编辑1至2人;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装备总公司、新材料开发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总院、矿山局、规划院、情报所、经济信息中心可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第十四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3000人以上的设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1人。第十五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今后可视情况增设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第十六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一时配不上的,可设副总经济师和副总会计师各1人。第十七条 地质队设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1至2人。第十八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生产、施工企业配备“三总师”后要相应减少1至2名行政副职。第五章 群众团体负责人职数第十九条 部直属机关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第二十条 部机关各司厅工会分会设兼职工会主席1人。第二十一条 部机关口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第二十二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设主席或副主席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专职工会主席。第二十三条 部机关团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第二十四条 部机关口单位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设团委书记或副书记1人,其中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亦可设团总支或团支部,不设专职书记。第六章 二级机构党政干部职数第二十五条 部机关行政业务处(室)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4人以下的设行政正职或行政副职1人,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15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部机关党委部(室)领导职数,按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88)5号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 部直属高等院校的系级机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总支设专职书记1人。第二十七条 部直属科研、设计单位的研究室、设计室一般设行政正副职各1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生产、施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工程处一般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2人;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以专职,也可兼职。职工在500人以上的设行政正职1人,副职3人;党总支(党支部)设专职书记1人。

精简部门领导职数时,应当考虑部门的规模、职能定位、发展趋势等因素,实现部门领导职数的有效配置。首先,应当根据部门的规模、职能定位和发展趋势,分析部门的组织结构,确定各级领导的职责范围,以便确定部门领导编制的数量和结构。其次,应当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部门的组织结构,合理安排部门领导的编制,避免出现编制过多或过少的问题。最后,应当考虑到部门领导编制的变化,确保编制变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部门组织结构的正常运行。

不核定党组织领导职数是根据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根据《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核定领导职数,少数任务繁重、编制较多的省级部门可适当多核定1至2名部门领导职务。其他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减少领导职数的原则参照执行。单独制定领导职数核定标准的机构,严格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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