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三司是什么官职


中国北宋前期最高财政长官 。 后唐长兴元年(930)始设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总管国家财政。宋初沿旧制,三司总理财政,成为仅次于中书、枢密院的重要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被称为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太平兴国八年(983),废三司使 ,分为盐铁、户部 、度支三个机构,各置使分领。淳化四年(993)五月 , 又合并为三司,设三司使一员。咸平六年(1003)三司使下设盐铁、户部、度支三个副使分管三部,其下先后设有兵、胄、商税等20多个案,分理事务。元丰改制废三司,职事大多归尚书省的户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户部尚书,受宰相领导。

三司使 使 副使 判官 盐铁使 度支使 户部使 三部副使 三部判官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之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其恩数廪禄,与参、枢同。太平兴国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复置使一员,总领三部。又分天下为十道:曰河南,河东,关西,剑南,淮南,江南东、西,两浙,广南。在京东曰左计,京西曰右计,置使二员分掌。俄又置总计使判左、右计事,左、右计使判十道事,凡干涉计度者,三使通议之。五年,罢十道左右计使,复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罢三部使,复置三司一员。关正使,则以给、谏以上权使事。

使 一人,以两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诰、杂学士、学士充。亦有辅臣罢政出外,召还充使者。使阙,则有权使事;又阙,则有权发遣公事。掌邦国财用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焉。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署案。太平兴国初,以贾琰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度支,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户部,掌天下户口、税赋之籍,榷酒、工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

副使 以员外郎以上历三路转运及六路发运使充。

判官 以朝官以上曾历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充。

三部副使 各一人,通签逐部之事。 旧以员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复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迁官,遂罢之。咸平六年复置。

三部判官 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 旧以朝官充。国初承旧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兴国三年,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计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废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盐铁分掌七案:一曰兵案, 掌衙司军将、大将、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库务月帐,吉凶仪制,官吏宿直,诸州衙吏、胥吏之迁补,本司官吏功过,三部胥吏之名帐及刑狱,造船、捕盗、亡逃绝户资产、禁钱。景德二年,并度支案为刑案。二曰胄案,掌修护河渠、给造军器之名物,及军器作坊、弓弩院诸务诸季料籍。

三曰商税案,四曰都盐案,五曰茶案,六曰铁案, 掌金、银、铜、铁、朱砂、白矾、绿矾、石炭、锡、鼓铸。

七曰设案。掌旬设节料斋钱、餐钱、羊豕、米面、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

一曰赏给案 掌诸给赐、赙赠例物、口食、内外春冬衣、时服、绫、罗、纱、縠、绵、布、鞋、席、纸、染料,市舶、权物务、三府公吏。

,二曰钱帛案 掌军中春冬衣、百官奉禄、左藏钱帛、香药榷易。

,三曰粮料案 掌三军粮料、诸州刍粟给受、诸军校口食、御河漕运、商人飞钱。

,四曰常平案 掌诸州平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发运案 掌汴河广济蔡河漕运、桥梁、折斛,三税。

,六曰骑案, 掌诸坊监院务饲养牛羊、马畜及市马等。

七曰斛斗案 掌两京仓廪BW积,计度东京粮料,百官禄;粟厨料。

,八曰百官案。 掌京朝幕职官奉料、祠祭礼物、诸州驿料。

户部分掌五案:一曰户税案 掌夏税。

,二曰上供案 掌诸州上供钱帛。 ,三曰修造案 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诸库簿张,勾校诸州营垒、官廨、桥梁、竹木、排筏。

,四曰曲案 掌榷酤、官曲。

,五曰衣粮案 掌勾校百官诸军诸司奉料、春冬衣、禄粟、茶、盐、�奚酱、傔粮等。三部诸案,并与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纳帐籍,以察其差殊而关防之。盐铁院、度支院、户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帐籍,以验出入之数。

都主辖支收司, 淳化三年置。

判司官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数,候至所受之处,附籍报所由司而对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纳毕,取其钞以还本州。

拘收司, 咸平四年置。

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财利未结绝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都理欠司, 雍熙二年,三部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废。

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负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凭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视无虚谬,则印署而还之,支讫,复据数送勾而销破之。

开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诸州申牒之籍,发放以付三部,兼掌发放、勾凿、催驱、受事。

发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 太平兴国年中置。

勾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帐。

催驱司,掌督京城诸司库务末帐,京畿仓场库务月帐凭由送勾,及三部支讫内外奉禄之事。

受事司,掌诸处解送诸色名籍,以发付三部。

衙司管辖官二人,以判开拆司官及内侍都知、押班充。掌大将、军将名籍,第其劳而均其役使。

勾当公事官二员,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厢检计、定夺、点检、覆验、估剥之事。

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诸部公事。

勾当诸司、马步军粮料院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文武官诸司、诸军给受奉料,批书券历,诸仓库案验而禀赋之。

勾当马步军专勾司官一人,以京朝官充。 旧以三班。

掌诸军兵马逃亡收并之籍,诸司库务给受之数,审校其欺诈,批历以送粮料院。

以上并属三司使。元丰官制行,罢三司使并归户部。

翰林学士院 翰林学士承旨 翰林学士 知制诰 直学士院 翰林权直 学士院权直 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凡立后妃,封亲王,拜宰相、枢密使、三公、三少,除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加封,加检校官,并用制;赐大臣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批答及诏书;馀官用敕书;布大号令用御札;戒励百官、晓谕军民用敕榜;遣使劳问臣下,口宣。凡降大赦、曲赦、德音,则先进草;大诏命及外国书,则具本取旨,得画亦如之。

凡拜宰相及事重者,晚漏上,天子御内东门小殿,宣召面谕,给笔札书所得旨。禀奏归院,内侍锁院门,禁止出入。夜漏尽,具词进入;迟明,白麻出,合门使引授中书,中书授舍人宣读。其馀除授并御札,但用御宝封,遣内侍送学士院锁门而已。至于赦书、德音,则中书遣吏持送本院,内侍锁院如除授焉。凡撰述皆写画进入,请印署而出,中书省熟状亦如之。若已画旨而未尽及舛误,则论奏贴正。凡宫禁所用文词皆掌之。乘舆行幸,则侍从以备顾问,有献纳则请对,仍不隔班。凡奏事用榜子,关白三省、枢密院用谘报,不名。

凡初命为学士,皆遣使就第宣诏旨召入院。上日,敕设会从官,宥以乐。元丰中,始命佩鱼,自蒲宗孟始。见执政议事则系�奚

,盖与侍从异礼也。政和三年,强渊明请以前后所被旨及案例,修为本院敕令格式。五年,御书《摛

文堂》榜赐学士院。靖康元年,吴开等奏:“大礼锁院,麻三道以上,系双学士宿直分撰,乞依故事。”从之。

承旨,不常置,以学士久次者为之。凡他官入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俱阙,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自国初至元丰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实,多所厘正,独学士院承唐旧典不改。乾道九年,崔敦诗初以秘书省正字兼翰林权直。淳熙五年,敦诗再入院,议者以翰林乃应奉之所,非专掌制诰之地,更为学士院权直。后复称翰林权直,然亦互除不废,权、正或至三人。

1、香港特别行政区三司分别为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

2、十三局指:公务员事务局、商务经济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展局、教育局、环境局、财经事务及库局、食物卫生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运输局、房屋局。

政务司司长(英语: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简称CS)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仅次于行政长官的政府官员,其支援部门为政务司司长办公室。 政务司司长现属行政会议官守成员,也是可以署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三名司长中,最高级的一位。

现任香港政务司司长为张建宗,由国务院于2017年1月任命 。

财政司司长(英语:Financial Secretary,简称FS,香港人经常沿用其旧称财政司,俗称财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专责总览财金政策的官员,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负责;其支援部门为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财政司司长是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主席,与其他委员共同监督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也是三位可于行政长官休假或出缺时署理其职务的官员之一。财政司司长休假时,会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局长署任。

现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为陈茂波  。

律政司司长(英语:SecretaryofJustice;简称SJ),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司长级官员之一,主管律政司(英语:DepartmentofJustice)。

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亦负责担任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现任律政司司长是郑若骅。

扩展资料:

香港政府由三层架构组成:

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的政府首脑,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此职位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大致代替香港总督的职权。辖下由三层架构组成:

第一层是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他们均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层是决策局,又称为政策局,职能类似英国政府的部长,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特订范筹,如卫生、运输、保安等的政策,和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

所有决策局又共同组成政府总部,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问责制之前,所有决策局均只向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负责;实行问责制后,改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在明朝建立后,地方实行三司分权,“三司”具体指的是什么?地方实行的所谓“三司”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地方宣传行政部门相当于现在的地方政府机构,主要行使人民政权;地方量刑法官司相当于目前的地方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当地总司令是当地军方机构,掌管当地驻军部队。每个地方最重要的三个方面被分配给三个不同的人。按照我们现在的说法,他们都是水平平等的,各有侧重,互不指挥。

1行中书省

总司令是官员的签名,简称总司令,属于三司省之一。明朝最高的地方军事首领是机构,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而设置的军事机构,类似于中国近代的军区。

2布政司

宣布署是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机关,原名元朝的行中书省。意思取自“朝廷有德、有禁、有继承、有广播,以下为公司”。明代任命使臣的管辖范围为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使臣秘书”、“布政司”和“藩属秘书”,不称“省”。在公文中,避免使用元代的“省”字,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地”。

政务司有一左一右特使,即一级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然而,一个省的刑事名称和军事事务分别由省法官和指挥官管辖。布政司、按察司和都司合称“三司”,均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领导者与第二个产品具有相同的级别和相同的顺序。

3按察司

按察司是明初中央政府的机构之一,属于都察院。入关后承袭明制,设置为省级地方政府机关,负责促进纪律、明确官吏管理、记录和审查各省犯人、调查口供和申诉等司法行政工作。英国统治下的香港法官也翻译为按察司。按察司相当于现任首席大法官。见香港大法官机构和香港行政长官按察司。

明代的机构设置可以说已经有了现代政治中机构设置的雏形,“三使司”的分权和相互制约在当地得以实施。在中央层面,在相应的废省制度中,有三司和三司官员互不隶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同时废除了中书司、丞相,相权分设六部,为皇帝谋士设大学士阁。他们到达明神宗时,大学士被称为“阁老”,形成内阁制度,直接对皇帝负责,基本上管理所有政务。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三司会审,这是特指明朝时期创立的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组成的三法司来共同会审重大案件的制度。但这只是对“三司”的狭义理解,是“三司”的一个小小的侧面,要想深入地了解“三司”制度的“前世今生”,还需要从“三司”的含义上着手。

何为“三司”?顾名思义就是指三个重要的官职。这三个官职可不一般,它们是代表皇上行使国家权力的核心机构,是仅次于皇帝的权力核心。既然广义的“三司”不单指某一个固定的官职,那么自然“三司”的表现形式在各个朝代也不尽相同。

“三司”在汉朝指的是三公”,即司马、司徒、司空。司马即太尉,掌管全国的军队。司徒的称谓由来已久,最早可以上溯到唐虞时期,《帝王世纪》记载:"舜为尧司徒,支孙氏焉”。到了汉朝,司徒这个官职主要的工作是负责帮教礼仪,是主持祭祀等各类活动的主管官员。而司空则主管水利、营建工作,是整个封建王朝最大的“施工队长”或者“包工头”。

“三司”在唐朝指的是御史大夫、中书、门下《新唐书·百官志三》记载:“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可见相比于汉朝,唐朝的“三司”在工作权限和官职等级上有很大不同,不但主抓的工作由面面俱到缩小到仅限于刑狱方面,在等级上和汉朝的“三司”相比也是相距甚远。

这其实从侧面反映了汉朝到隋唐以来的官制改革和演进过程,自隋文帝杨坚创立三省六部制以来,中央官制经历了由集中到分权的转变,原来很多职能集于一身的官位制度通过改革形成了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的新格局。

御史大夫一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西汉时,御史大夫不仅负责监察百官,而且位高权重,在朝中占有很高地位,是名副其实的“副宰相”。而到了唐朝,虽然名义上御史大夫的职权相比之前没有太大变化,但是官职等级和在朝中的影响力却已今非昔比、辉煌不在了。

“三司”在明朝指的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是中央派驻地方的一级行政长官,负责地方的民政事务,是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司主要负责管理地方的司法事务,工作内容包含了今天的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的全部职能。都指挥使司是中央派驻地方的最高军事长官,负责地方的军事事务。这样在明朝的地方政府,三司共同构成了各有分工、互相节制的均衡局面,为稳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奠定了制度基础。

01 基于统治者维护统治的需要

纵观整个封建王朝历史,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扩大自身权力的想法和意愿是十分强烈的,而从政治制度尤其是官制上入手,就变成了一个顺理成章而又效果显著的策略。但是矛盾的地方在于作为拥有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既想要将一切权力都掌握在自己手中,但又受制于精力有限,无法做到所有权力一人独揽。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只得将权力下放给手下的大臣。

但是如果大臣掌握了过多的权力进而威胁到自己怎么办呢?那就只好将权力多分给几个人。这样既能相对轻松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又能兼顾统治的稳定,何乐而不为呢?“三司”正是在这种统治者的分权思想下应运而生的。

为了维护统治,朱元璋甚至废除了丞相一职

02 基于职权分配的现实需要

我们知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个人的事尚且如此繁杂,更不用说整个天下了。无论是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哪个方面都需要大量的人员去管理,如此一来难道需要无数个官员直接向最高统治者汇报工作吗?当然不是。那样的话不但工作效率极其低下,而且统治者也没有这个精力。

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在这个体系下,每个人都被赋予了不同的角色任务,他们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既然确定好了体系,那么如何搭建具体的组织架构呢?最理想的方案无疑是“金字塔”型结构。这种结构随着权力层级的升高人数越来越少,直至达到最顶峰的三个人,这三个人毫无疑问就是“三司”了。

“金字塔”型结构具有超强的稳定性

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是基于职权分配而产生,那为什么只设置“三司”,而不是更多呢?我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在“三司”最开始形成的时期还处于封建早期,那时的政治形态和政治思想还处于启蒙和初创阶段,社会生产水平也远没有达到发达的程度,国家的事务相比以后的王朝还比较简单。《左传》在开篇就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可见站在当时的角度来看,整个国家的大事无非集中在军事、祭祀等几个大的方面。在这种条件下,统治者设立“三司”来管理国家的几方面重要事务已经是开历史先河了,我们没有理由再去苛求。

古代十分重视祭祀礼仪

03 基于朴素而玄妙的思想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原因不得不考虑,那就是根植于人们心中朴素而玄妙的思想影响。老子的《道德经》中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可见“三”不但是个神秘的数字,在某种程度上更是代表着万物起源。这并不是鼓吹“怪力乱神”,“三”这个数字在现实世界中往往代表着稳定和相互制衡。三角结构是最稳定的结构,三方势力共同存在既能够保证各方在自己的框架范围内各司其职,又能够使彼此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不易造成一方独大或多方联手的局面,这种基于朴素的认知和有些玄妙的思想恰恰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非凡的作用,达到了微妙的、不可言说的平衡。

明朝在地方实行的所谓“三司”分别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地方承宣布政使司相当于现在的地方政府机构,主要行使民政权;地方提刑按察使司相当于现在的地方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地方都指挥使司是是地方军事机构,掌管地方驻军部队。每个地方最重要的三个方面就分交给了三个不同的人,按我们现在的话语来说,在级别上面都是平级,各有侧重点,互相没有指挥权。

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等若干人,分掌县、州、府各级行政事务和财政,隶属吏部和户部。

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副使、佥事等若干人,执掌司法和监察官民、提举兴革等事,官员笞杖以下的处罚由它执行处理,徒、流以上的处罚则由它报三法司处理,隶属都察院和刑部。在中央层面,另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

都指挥使司为明代地区军事总机构,简称都司,一个都司统辖若干卫所,全国共17个都司,负责所辖军户的控制和生活安排,隶属五军都督府和兵部,根据皇帝的命令接受都督府的征调和兵部指挥。长官有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是(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

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长官之中有一人统司事,称掌印,简称都司,位次在布、按两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五》说:"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

卫指挥使司设官与京卫同。外卫皆统于都司及行都司。卫以下为千户所,千户所又辖百户所。千户所有正千户1人(正五品),副千户2人(从五品),镇抚2人(从六品)。其属吏目1人。千户所辖百户所10个,共有百户10人(正六品),总旗20人,小旗100人。

刑狱则归镇抚掌管。凡卫所皆隶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自卫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袭,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称后来变为空头的官阶,而统兵之官则须别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目。《明史·职官志五》:"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

凡总兵、副总兵一职均须有公、侯、伯、都督爵衔者充任。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攒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间,又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添设浙江总兵。万历间,又在临洮、山海增设总兵。至明代末年,总兵官增置繁多,不可胜记。总兵在明代本为无品级之差委,至清代则为正二品的正规武职。

此外,还有军民府、土州、土县,其官员设置,与府、州、县制相同。在中央设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管兵权,相互牵制。明太祖又创立了卫所制度,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统由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这就使兵部、都督府和卫所总兵将官都不能专权,军权集中在皇帝手里。

明朝的机构设置,可以说具有现代政治机构设置的雏形,在地方上实行”三使司“分权,互相牵制。在中央层面相应的废行省制度,设三司,三司长官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同时撤销中书省和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还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到明神宗时,大学士被称为”阁老“,形成了内阁制度,直接对皇帝负责,基本代管一切政务。

明朝建立以后,沿袭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明朝政府又担心行省的权力过大,于是便效仿宋朝的“分路”体制,把一个行省的权力分散在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提醒按察使司三个不同的官员手肘,以此来制衡地方。

明朝首先于明太祖洪武八年设置了都指挥使司,作为一个省的最高军事机构,掌管一方军政,由兵部统辖,简称都司。第二年,又将行省之名改为承宣布政使司,只负责掌管一个省的民政。虽然布政使司辖区不再称作行省,但人们仍然习惯称布政使司为行省,简称省。提刑按察使司负责掌管一个地方的刑狱监察,是一个省的最高司法机构,简称按察司。

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提醒按察使司,合称“都、布、按”三司。三四的权力各自独立,督指挥使司听从于兵部的指挥,布政使司与中央六部以及都察院都有关联,提醒按察使司则服从刑部和都察院的命令。通过这些制度的设计,明朝政府得以将一个省的军队、行政、司法分别掌握于三个不同的地方官员手中,避免了唐朝末年地方割据的隐患。

不仅如此,在三个官员的管辖范围上,“都、布、按”三司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在明朝的都指挥使司体系中有辽东都司,而在布政使司体系中,辽东并没有单设,而是属于山东布政使司。这样做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地方权力过大,让三司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

三者相互制衡,缺点就是相互推诿。这种“内耗性”的结构确实避免了地方专权,但是也导致办事效率严重低下。所以从永乐开始,逐渐派出太监镇守地方,同时设置“总兵”作为镇守地方的军事长官,还有中央的文官以“巡抚某地”的名义总领地方政务。这样,三司就逐渐沦为事务官,地方新的权力体系——镇守太监、总兵、巡抚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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