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平竞争。

什么是公平竞争。,第1张

公平竞争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市场经济为基础之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其规则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鼓励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

一、公平竞争的含义

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它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采取一些不公平的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一些从事贸易的企业采取假冒或低价倾销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行为对正常的贸易活动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始终注意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并将其作为制订各项协议的主要原则。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三个主要领域看,公平竞争原则都有体现。

二、货物贸易领域

倾销和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外销售产品,从而对外国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补贴是由于政府的资助而使某些产品增加了竞争优势。在外国产品进行倾销和补贴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便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而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采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以抵销这两种行为对国内产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作出这种授权的同时,也在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身成为公平贸易的障碍,也就是政府滥用这两种手段,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为此,世界贸易组织为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例如,对于反倾销,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正在倾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造成损害,以及发起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和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所应遵循的程序。

事实上,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代表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始终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采取的关税减让谈判,是为了减少关税给外国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取消数量限制和实行国民待遇,是为了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实行最惠国待遇,可以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受到同等的待遇。即使某些产品不得不由国家企业经营,或不得不把经营的专有权和特权授予某些企业,那么从事这些垄断经营的企业也必须遵守非歧视的原则,即这些企业的买卖活动应服从商业上的考虑,使其他成员的企业能够进行充分的竞争。

货物贸易的其他具体协议也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农业协议》提出,农产品贸易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是“持续对农业支持和保护逐步进行实质性削减,从而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具体说,就是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和动植物卫生方面达成协议,鼓励公平竞争。例如在出口竞争方面,除该协议规定和在减让表中列明外,各成员不应以其他方式提供补贴。

保障措施是一国在进口增加而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时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它所针对的并不是倾销和补贴这样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因此保障措施的采取,很可能会形成对国际市场竞争的限制。为了防止出现这个问题,《保障措施协议》对成员实施保障措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特别禁止采取自愿出口限制和有序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防止成员钻多边贸易体制的空子。

二、服务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扩大和加强公平竞争的领域和范围。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就是以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为目标,来建立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取消限制竞争的商业做法,即使允许对国内某些行业实行垄断和专营服务,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也不得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作出的具体承诺,即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这一规定与《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是类似的。在国民待遇的规定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规定,如果一种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使本国服务提供者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则这种做法就是违反国民待遇的。

三、知识产权领域

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一个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耗费大量时间搞出的一项发明被其他企业轻而易举地仿造生产,一个企业苦心经营多年所创造的名牌产品被其他企业仿冒,或者一个企业投巨资拍摄的**被他人盗版,势必会使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因此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除了多次援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外,还专门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该协定明确说明,一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活动或条件可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会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因此各成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排他性返授条件、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的条件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商业做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有着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些利益和目标,他们便在市场上展开持续不断的较量,这种较量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市场竞争,因此这种竞争是必然存在的,有其内在的动力和外界的压力。公平的竞争既能使市场主体获得最大的收益,又能符合社会的最大利益,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保险市场上也同样存在着竞争,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一方面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同其他保险公司处于竞争之中,都会采取一些竞争手段以获得更多的保单,争取更多的保户。由于保险业行业经营的特殊性,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保障和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通过改进和完善服务,提供经营管理水平,搞好产品和服务创新,来满足投保人的多种需求,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满意的保险保障。通过深化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坚持诚信原则,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和壮大。具体来讲,保险竞争的主要内容包括费率的竞争和服务的竞争。公平的费率竞争要求保险公司费率不能定得过高,形成垄断费率,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也不能订得过低,这样难以保障保险公司稳定经营,更不能有不公正的歧视性费率,应当遵循充分性、合理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的原则。至于服务的竞争则要求保险公司要有市场有需求、核算有效益的产品,要有为投保人提供高层次、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要逐步扩大销售渠道、改革销售方式,尽量方便客户投保,最后还要限制靠攀比提高佣金来竞争业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在市场交易中损害竞争对手的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采取欺骗手段,引诱他人产生误认。2利用独占地位,滥用经济优势,迫使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迫使他人接受自己或指定的产品或服务。3采取各种贿赂手段,包括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4以虚假广告或其他类似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5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7采用高额的有奖销售手段,诱骗消费者和客户。8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服务声誉。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时,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WTO基本原则,共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这九大基本原则也可归纳为"非歧视性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这么"三原则",简单明了,与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联系起来了,

世界贸易组织是1995年1月1日问世的。从1986年到1994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是最近最大的一个回合,它导致了世界贸易组织的问世。关贸总协定(复关)主要解决货物贸易问题,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协议现在的使用范围除了货物贸易外,还有服务贸易和可交换的发明创造和设计(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基本原则

这些协议主要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市场开放,权利与义务平衡。

也称透明度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3、公平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权利与义务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

与关贸总协定不同,在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从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分析,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分为三类:

第一类: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按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第二类: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

世贸组织曾列举过这类国家,主要指玻利维亚、喀麦隆、埃及、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等。

第三类:"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但是,世贸组织没对这类成员及"发达国家成员"规定判断标准,这对一些协定、协议的执行会带来不确定因素。例如,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在3000美元的国家可以被认定属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但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韩国是否仍是此类成员,还是应视为"发达国家成员"呢这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世贸组织中的资格认定尤显突出。

原则简介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三、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四、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六、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该原则在WTO现在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七、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该原则的适用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T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到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八、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

九、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总干事来担任。普遍适用。

不是。公平包括两层意思——公道和善意。公道就是严格按协定、规定办事,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但是公平竞争原则并不是多选,而是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赋予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就如同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一样,经济法所要赋予市场主体的也是一种平等竞争的权利,从而营造出一个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而无论该市场主体之出身或资金来源于何处。这也可以说是公正、平等理念观由私法到社会法的一种深化。

历史告诉我们:物极必反,公平的自由竞争自身并不具备连续性,自由竞争按着优胜劣汰的法则进行最终会导致强大的垄断势力出现,而垄断则往往意味着不公平、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出现,而这正是经济法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而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二是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三是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比如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应对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

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四、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需要以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公平竞争。全部的内容,包括:什么是公平竞争。、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为什么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3763344.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02
下一篇 2023-05-0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