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
领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流程
(一)孤儿院领养小孩应提交的证件
领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孤儿院领养小孩的程序
领养人符合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件后即可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领养小孩。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一、到福利院领养小孩的手续有哪些
首先,收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希望领养孩子的申请书,其中需要写清楚想要收养原因和目的,同时还要作出保证,健康抚养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然后还需要提供收养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收养人的户籍证明,最后还需要提供收养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加盖了单位或政府公章的三个月内有效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满足国家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领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情况,如果要领养小孩的领养人是夫妻,夫妻双方的领养意见必须一致,且夫妻双方必须是没有子女的年满30周岁的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即能够承担抚养小孩教育方面等的经济实力的家庭,并且领养人的医学报告上显示没有患有不应当收养小孩的疾病。如果收养人是单身男子则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岁以上。只有满足以上的条件的人,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材料提交齐全后,收养登记处会对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有效性。审查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是否满足国家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查符合,收养登记机关会在30日内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行收养登记,发送收养证书,收养关系在发放收养证当天成立。
二、领养孩子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收养孩子时,养父母和养子女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和亲生的父母子女享有同等的权益和同等的义务,如果在与养子女关系中权益收到了侵害,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和手续:(1)申请:符合《民法典》收养编和《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2)审查: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
(3)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民法典》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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