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十不准内容是什么

森林草原防火十不准内容是什么,第1张

1、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地边杂草。

2、不准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烧香、放鞭炮。

3、不准在林区吸烟。

4、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

5、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

6、不准炼山造林。

7、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

8、不准见火不报,特别强调学生坚决不能擅自打火,绝对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组织学生参与打火救火。

9、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10、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注意事项

因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烧秸秆、烧防火隔离带等,需要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草原上从事牧业或者副业生产的人员,需要生活性用火的,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阿坝州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严禁多种行为

森林草原防火标语有:

1、森林防火记心上,人人护林理应当。

2、愿绿色覆盖大地,让火源远离森林。

3、人人防火,树树平安;时时防火,国泰民安。

4、防火常抓,青山常在。

5、植树种草不防火,年复一年白忙活。

6、森林无火家家乐,生态优美人人康。

7、爱草爱花爱森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8、消防工作,人人有责。

9、无论春夏秋冬,防火在我心中。

10、无林夕梦断,有火林焚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保障林业、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所称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自治区主席、盟市长、旗县(市)长、苏木(乡镇)长负责制。

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负责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森、草原火灾;

(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

(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旗县(市)级以上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苏木(乡镇)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干部。

未设防火指挥部的,由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指挥部的职责。第六条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设立防火指挥部,国营林业局、林场、农场、牧场和林区牧区的部队、铁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七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牧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划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本着自防为主,互防互救的原则,共同搞好联防工作。第八条 森林警察部队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营林业局防火组织的统一指挥下执行防火、扑火任务。第九条 林区、牧区各单位要建立群众扑火队。国营林业局、林场和重点草原防火区要组织专业扑火队,配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扑火器械,防火期间随时做好扑火准备。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畜牧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牧区建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检查站有权对进入山林和草原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制定防火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制度,不准乱调滥用,保证防火需要。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深入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对进入林区、草原从事生产建设的人员,由招用单位负责做好防火宣传和教育。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组织力量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措施不落实、存有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改进和排除。第十四条 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防火期的开始时间提前或者推迟结束时间,并规定防火戒严期。第十五条 防火期内,各级防火指挥部成员要带班坚持昼夜值班。防火专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第十六条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草原。个人确需进入林区、草原,必须持身份证件到当地防火指挥部申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单位,必须持证明文件,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防火指挥部批准,签订防火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经批准进入林区、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森警、护林员、草原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需进入国营林业局作业区的,应征得林业局同意。

1、火不入林草,用火不离人。

2、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

3、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4、火不上山、火不入林、火不离人。

5、科学指挥、有序调度、安全扑救。

6、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

7、群众是森林草原的“天然保护神”。

8、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9、护林木,不吸烟,文明就在你身边。

10、火灾是森林最凶恶的敌人。

注意:

森林草原火灾的起火原因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自然原因,由于气温、风力、可燃物载量等因素的综合作用,经火山、雷击、磨擦等自然现象所引发的火灾;二是人为原因,是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最主要因素,从历史上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98%以上是人为引发的。

根椐其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故意放火,另一种是过失起火。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中缺乏足够防火思想认识,对火源管理不当引发(如非生产性用火中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驱避野生动物等;生产性用火中烧荒、烧秸杆、烧田埂、炼山、施工爆破等。)

以上就是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十不准内容是什么全部的内容,包括:森林草原防火十不准内容是什么、森林草原防火标语有哪些、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3741887.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30
下一篇 2023-04-3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