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是指

无名合同是指,第1张

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

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于人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难以在有关法律上对可能发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对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则上不违背国家立法精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如果没有类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参考,可根据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无名合同由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来订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发出要约;而对方可以根据要约的内容作出承诺,而承诺生效时合同一般就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合同同属于合同,而合同作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类型由于合同内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各不相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简单予以介绍: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如雇用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换句话说,这种合同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将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后,寄存合同方为成立。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书面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口头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7、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为了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8、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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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范,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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