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及外孙子和外孙女谁更享有继承权

孙子及外孙子和外孙女谁更享有继承权,第1张

孙子及外孙子和外孙女的继承权都是相同的,所存在的继承权是属于同等的代位继承权。一般在法定继承者先于被继承者死亡的,那么其继承者的法定继承者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份额,其男女都是平等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除此之外,其他人是不享有继承权的。如果继承人有以下行为的话也会丧失继承权。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况都是会丧失继承权的。依据相关法律的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不享有继承权,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享有继承权,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外祖孙关系是指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而祖孙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祖孙关系也是直系亲属,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如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不属于。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的情况下,外孙子女才可以以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的关系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外孙算自己的后代。血缘关系是中国行政立法的重要依据,后代字面理解就是后裔、子孙,包括自己的儿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等。从基因的角度上看,不论孙子,还是外孙从自己这里获得的基因数量都是相同的。再从血缘关系上说,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外孙算自己后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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