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古代一直实行一夫多妻制。直到民国元年,晚清政府被新思想革命派推翻,民国才明确规定实行一夫多妻制。
建国后如何处理一夫多妻制?
1950年的《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制”,而195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规定:
解放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如果在婚姻法颁布后妻子没有提出离婚,应予以保留。
再如,1952年12月,广东省妇联副主席顾大存在《关于推广婚姻法的若干意见》中写道:
婚姻法实施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取决于女方(妻、妾)的要求,我们不能强迫她离开大的或小的。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应立即批准,并照顾其离婚权。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他们还是应该保持原来的同居关系。
但事实上,在随后的所有政治运动中,一夫多妻制家庭都受到各种压力,要求只保留一个,甚至动员第一任妻子揭发丈夫和第一任妻子,于是很多家庭被瓦解。但仍有一些一夫多妻制(或一夫多妻制)的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