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工人谈判;
2.不胜任现职的员工有权单方面调岗;
3.员工到期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调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5.如果女职工怀孕,不能达到原岗位的身体要求,公司有权单方面调动其岗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个人可以拒绝单位的降薪、换岗,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他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降职降薪的几种常见方式:
1.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降级降薪。
这是许多公司在生产经营困难时会采取的措施,给员工降级、休假或保住工作。因公司经营困难的原因,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后工资的数额、时间和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持有。”
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对全体职工实施降薪的,降薪方案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保证全体职工降薪的合法性。降薪方案可以包括降薪比例、降薪时限,甚至特殊时间段的薪酬结构变化。如果公司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直接给员工降级,员工可以申请赔偿。
二。员工因不称职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
本条以“以法定岗位调整为前提,以岗改薪”为原则。这里的“不称职”包括两个方面:身体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在上述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也会相应调整。
关于工人无法从事现有工作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即劳动者不能按单位要求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有“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支持。
2.调整后的岗位要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要合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称职,但以“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申请赔偿。
三。员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给予降级降薪的处分。
首先,这一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按照降职降薪明确列出处理的具体情况;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定程序,如民主程序。此外,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向职工解释和宣传。其次,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人有违纪行为。
文/来源:维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