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党纪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其后果有哪些?)

聚客2022-05-30  63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有什么影响(党纪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其后果有哪些?)

8月9日,江苏省纪委监委通报扬州某公职人员违反防控管理问题。3名党员干部因疫情期间组织线下补课受到相应处分。这是自8月6日以来,江苏省纪委发布的第三份公示。

通报中的党纪政纪处分有哪些类型和后果?

党纪处分的种类和后果?

党纪处分的种类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类型:

(1)警告;

(2)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的;

(五)被开除党籍的。

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责令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自己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委核实后,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1)重组;

(2)解散。

党纪处分的种类和后果?

纪律处分的后果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后一年内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受处分党员的职务。对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要明确决定是撤销其全部职务还是撤销一个或几个职务。如果你决定撤销你的一个职位,你必须撤销你担任的最高职位。决定撤销两个以上职位的,必须从最高职位撤销。对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建议党外组织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应当撤销党内职务,但未担任党内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在党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应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

依照前款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两年内不得担任党内职务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相当于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留党察看,分为一年和两年。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留党察看一年。当事人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党员在试用期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试用期内,当事人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对坚持改革的,或者发现有其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党内职务或者向非党组织推荐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被开除党籍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被推荐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否则,禁止重新入党,按规定处理。

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终止其代表资格。

6.被改组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应当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党内)职务的外,自然撤销。

7.对于已经解散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一进行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重新登记,加入新的组织。不符合党员条件的,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的,予以开除或除名;违反纪律的,按规定追究。(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纪处分的种类和后果?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1)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4)降级;

(五)辞退;

(6)辞退。

党纪处分的种类和后果?

行政处分的后果

行政处分的期限是: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或撤职二十四个月。

1.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职称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开除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级别和等级,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工作人员等级、职称;其中,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被辞退的,降低岗位、职务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3.国有管理人员在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务等级和职称;其中,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等级。辞退的,降低职务或岗位等级,同时降低工资待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基层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受到行政处分的,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由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薪、撤职、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不担任公务员、职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公职人员被辞退,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7.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行政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与其所在事业单位或者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终止。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行政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不再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职级、职务和职员职级、职称和工资待遇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职级、职级、职务和职员职级、职称、工资待遇。(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

资料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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