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年新规定病假工资标准(全国暨省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建议收藏)

劳动法年新规定病假工资标准(全国暨省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建议收藏),第1张

劳动法2021年新规定病假工资标准(全国暨23省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建议收藏))

一、原劳动部文件:

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医疗和休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2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重病或绝症患者,应适当提高医疗补助费用。

二。北京文件: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生效日期:2007年11月23日)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各位,无论是医疗期内还是医疗期外,病假工资都是北京的政策。

三。山东文件:

1、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一条:企业职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止医疗不超过180天的,企业应当向其支付工资70%的病假工资;总共180多天,我工资的60%会用于疾病救济。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职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四。广东文件: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动词 (verb的缩写)深圳文件: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60%,但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职工的病伤假期工资。

不及物动词浙江文件: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二。病假工资的计算。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支付病假工资。标准为: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本人工资的50%(不含加班费、奖金、津贴和物价补贴,下同);连续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连续工作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80%。职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的;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疾病救济费根据连续工龄长短变化。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连续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工资的50%;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作30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七。文档:

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

八、陕西文书: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九。安徽文件:

《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X.广西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津贴。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XI。河北文件:

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或疾病救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二。辽宁文件: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三。吉林文件: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9日。第二十四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或疾病救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四。内蒙古文献: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护条例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五。江苏文献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六。湖南文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其患病和负伤的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七、江西文件:

《江西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病伤工资在扣除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十八。上海文件: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一、病假待遇、病假工资标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未满6个月的,企业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算;5.连续工作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上的,企业应当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算;3.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标准规定》的通知【沪府〔2015〕40号】二。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工作满一年的,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不符合辞职条件的,医疗期应当延长。延长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的延长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少于24个月。

十九。重庆文件: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施行日期:2000年7月1日)第四条职工在医疗期内患病停止工作不满6个月的,其病假工资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但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四)连续工龄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计发。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允许适当下浮。下浮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档次标准的5%。情况特殊且超过5%的,应当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五条员工在医疗期内患病停止工作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XX。广州文件:

1.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具体标准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或者工资支付方式与职工民主协商。2.没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执行。3.一般原则上,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二十一。贵阳文件: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规定医疗期病假工资计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病假工资没有约定计算标准的,按照员工本人工资支付。

二十二、南京文件: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劳动者因病停止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病假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80%。

二十三。青岛文件: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支付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6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和疾病救济费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平均月工资计算。

二十四、珠海文件: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劳动者因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津贴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津贴。医疗期满的,按照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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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96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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