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捡拾证明洗白落户(湖北的姚先生买女婴报警谎称弃婴)

聚客2022-05-28  32

用捡拾证明洗白落户(湖北的姚先生买女婴报警谎称弃婴)

一个被非法手段“买”走的孩子,在报假警、谎称是弃婴后,可以被成功收养,并以“买方”的名义落户。近日,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湖北姚先生就是通过这种手段离开了“买来”的儿童之家。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并非特例。从事打拐工作10余年的志愿者上官正毅说,近年来,通过虚惊一场买到的婴儿落户的案例很多,一些环节的“松懈”为被拐婴儿提供了“洗白”的可能。

根据相关规定,警方在处理“弃婴”案件时应查明孩子的身份,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将被送往当地福利院抚养。福利机构在办理收养手续时,还应评估多个收养家庭的优劣。

然而,姚先生“报假警”后,当地警方并未按要求将弃婴送到儿童福利院。他透露,自己在报警前曾与警方熟人“沟通过”,因此躲过了调查。在拿到警方出具的“接走证明”后,姚先生顺利地从福利院办理了收养手续。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光明表示,买卖婴儿,用“虚惊一场”来安置被买的孩子,是违法的。如果经警方查证,所谓的“弃婴”是买来的,应当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在“领养”群里,湖北姚先生为自己买的女婴担忧,在群里求助。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买来的”孩子

在湖北省建始县龙坪乡店子坪村,一栋两层小楼依山而建,门前种着粮食和蔬菜。客厅里,一个一岁的宝宝站在“妈妈”的怀里,张着嘴学说话。

这是姚先生和他的妻子刘女士的“女儿”,但看起来不像他们。“我不敢执行。”刘女士说,“女儿皮肤白,眼睛大,怕别人说她长得不像我们。”

9月11日,面对新京报记者、打拐志愿者上官正毅的来访,夫妻俩并没有回避女婴的身份——孩子不是生下来的,而是“买来的”。

时间回溯到一年前,2020年8月23日,姚先生在一个名为“SL班同学”的微信群里发布求助消息,称自己收养了一名女婴。“我的户口拿不出来了,能帮我想个好办法吗?”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这是一个有159名成员的聊天群。团体名称中的“S”表示收养,“L”表示领养。群友是有收养或领养孩子需求的人,聊天的话题也围绕着孩子。

绑架志愿者上官正义在集团潜伏已久。他向记者展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姚先生求助后,有群友建议他买出生证明落户,也有群友提醒他,“千万不要卖孩子。现在是数据时代,快搞清楚孩子的来龙去脉。”

在与上官正义的沟通中,姚先生告诉他,他和妻子婚后五年没有孩子。经朋友介绍,他花了6万多元接回了刚出生10天的女婴。

姚先生说,在“收养”过程中,他还找了证人,与女婴的生母签订了“收养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了对方。期间,孩子母亲给了姚先生医院单据和出生医学证明。他想把孩子落户,但是因为证明上写的是生母的名字,无奈之下就不了了之空。

将女婴带回家后,一直和夫妻俩生活在一起,孩子的生母一直没有再找到。“这个东西,本身就是违法的。领养后,对方不得再离开,否则双方警察都得坐牢。”姚先生说,要把污蔑的话放在前面。在抚养孩子的时候,他明确告诉孩子的父母,不要再想把孩子带走。

转眼间,这对曾经在湖北宜昌做网店生意的夫妻,带着孩子回到了妻子刘女士的老家,安顿好了“买来”的孩子。

派出所给姚先生出具的《接送证明》。新京报记者程亚龙摄

“虚惊一场”

对于“买来”的孩子来说,安身立命并不容易。姚先生说,孩子被接回家后,夫妻俩一直担心。幸运的是,在这次回家之前,他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捷径”来安顿下来。

姚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孩子被抱回家后,他认识了一个在民政局工作的人。对方建议他先报警,说孩子找到了。只要警方出具“证明”,他就可以到民政局儿童福利处申请收养。

夫妻俩还提前联系了店子坪村警务室的一名辅警,他是妻子家的远房亲戚,姓刘。在辅警的“指导”下,夫妻俩报了警。“之后警察回家询问了孩子的情况,带着孩子取了DNA血样,然后让我们等一会儿。”

报警后,夫妻俩带着孩子回宜昌生活。姚先生说,报警后,警察曾去家里调查,但出具了接机证明。等拐库的DNA比对结果出来后,他和妻子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再次外出工作。“反正他们已经找好人了,也就没急着回来办下一道手续。”

直到今年6月,警方才向他们出具了“提货证明”。新京报记者看到,龙坪乡出具的捡拾证明显示,店子坪村村民姚先生于2020年8月26日向我局书面报告,其岳父于2020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在其家屋后的水沟中发现一女婴,并留下纸条注明女婴出生于8月5日。情况是真的。该证明盖有公章,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

根据2008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儿童有关问题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捡拾弃婴的公民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寄养机构抚养。

但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姚先生家人报警后,直至警方出具“接走证明”,女婴并未被送往福利院安置,而是一直与姚先生夫妇生活在一起。

姚先生在建始县民政局的收养登记记录。新京报记者程亚龙摄

一路“安家”

拿到证明后,姚先生夫妇立即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收养。在收养登记申请表中,姚先生夫妇称收养弃婴的目的是“婚后不生孩子,养到老”,并承诺不会遗弃、虐待孩子。

在警方出具证明的两天后,6月18日,一份署名为建始县民政局的“认领公告”出现在《湖北日报》的公告栏上。公告称,店子坪村罗先生(姚先生的岳父)于8月14日在其家门前捡到一名女性弃婴,出生日期约为8月14日。请弃婴的生父母或监护人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到民政局认领,逾期政府将依法安置。

9月13日,新京报记者再次见到姚先生时,难掩喜悦之情。“民政局还有一系列收养手续,快办完了。”姚先生说,申请收养后,民政局儿童福利科的工作人员除了提交一些证明外,还上门评估收养条件,还到村里开了一些材料。

建县民政局儿童福利科科长彭深斌表示,民政局主要评估姚先生和他的妻子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尽管在这个过程中会询问孩子的来源。姚先生夫妇收养的孩子是不是真的被遗弃,主要看公安部门的证明。

这意味着收养人一旦从警方拿到“证明”,就相当于给了孩子“弃婴”的身份。一旦办完收养手续,就可以顺利落户了。

为什么警方接警后没有按照规定将婴儿送到福利院?姚先生对此的解释是,他“在报警前找了关系”。9月15日,新京报记者联系姚先生提及的刘姓辅警,但对方表示对姚先生的情况不知情,并否认接警前与姚先生有过沟通。他所在的龙坪乡派出所负责人说,“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县公安局宣传部门反馈。”9月27日,新京报记者将上述信息反映给建始县公安局政治部,但截至发稿,对方尚未回应。

对于上述问题,彭深斌的解释是,姚先生到民政局办理警方出具的证明时,福利院因疫情封闭管理,未要求将婴儿送到福利院临时寄养在姚家中。

彭深斌说,期间没有其他家庭要求收养。当时评估收养的只有姚先生夫妇。姚先生与妻子婚后无子女,年龄、收入等情况符合收养条件。经核实,出具了收养登记证明。

新京报记者看到,这份由建始县民政局出具的“2021收字第0015号”收养登记证明上,贴着姚先生夫妇抱着女婴的一寸照片,以及三人的身份信息。收养人一栏显示为建始县儿童福利院院长詹顺国。

9月14日,姚先生顺利拿到了收养证。第二天,姚先生成功地将女婴落户在龙坪乡派出所。

民政局给姚先生夫妇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洗白”的背后

为什么领养过程这么顺利?对此,建始县民政局儿童科负责人彭申斌表示,收养人持捡拾证明到民政局填写申请手续后,民政局会在报纸上刊登寻亲启事。在60天内,如果有一个合格的收养人联系,民政部门将评估收养家庭并选择一个进行收养。“姚先生收养的孩子,报纸刊登期间没有联系到收养,所以只评估了他的家庭。”

2021年民政部发布的《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提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和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养育计划等。

对此,湖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工作人员表示,在实际收养过程中,应遵循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原则。福利院一般会联系多个登记的收养家庭,避免只评估一个家庭;江苏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的一位工作人员也表示,福利院收养弃婴要满足“1:3”的比例,即收养一个弃婴至少要评估三个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只评估一个家庭。可能这个家庭根本达不到收养条件。

不过,两人都表示,这并不是硬性规定。在记者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两位工作人员甚至提出,可以私下与辖区民政局的人“沟通”,避免对更多家庭进行评估。

在被拐多年的志愿者上官正毅看来,这些“松懈”的环节为“被买”的孩子提供了“洗白”空的余地,从报假警到顺利收养。

“婴儿被收养或交易后,收养人最头疼的就是如何安置孩子。”上官正毅说,以前这些人买户籍、出生证明,甚至做假亲子鉴定,为买来的婴儿落户,但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这种情况逐渐减少。近几年,上官正毅发现,各地都出现了通过虚惊一场让买来的婴儿落户的情况。

2020年4月,新京报记者在山东调查了一起类似案件。淄博的张女士以5万元的价格收养了一名山西女婴。20天后,她带着女婴来到派出所报警。当天,她拿到了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然后,张女士拿着这个证明去民政部门申请收养,两个月后落户。

类似的情况还在发生。在距离湖北省数千公里外的江苏省常熟市,徐女士也在用同样的方式为自己买来的孩子安家。她在一个名为“缘分已至”的领养群中等待多日,最终花了9万元成功“领养”了一个婴儿。

8月31日,她委托亲戚抱着女婴到派出所,谎称是自己捡到的婴儿。徐女士说,她报警前已经和在派出所工作的亲戚沟通过,拿到警方的证明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如果一切顺利,也许用不了多久,这个买来的孩子就能在她家安家了。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光明表示,我国不承认私人收养,收养儿童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审批。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作为收养人申请收养证。以“报假警”的方式办理收养手续,其实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如果经警方查证,所谓的“弃婴”是买来的,应当解除收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7688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