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借款人的被告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借款人往往在家人、亲戚、朋友之间,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纠纷不断出现。制作贷款借条需要注意什么,如何保证贷款利息有效?
网友询问:向谁借钱,怎么借,怎么承诺借钱的利息才有效?
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丁香律师回答:
借款借据要注意:注明对方姓名、借款金额(汉字)、币种、借款时间、借款主要用途、借款年利率、还款时间、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对方承诺的合理合法内容等。
借款利息承诺:年化利率不超过24%,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相互承诺的年利率未超过年化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借款人诉请贷款人按照承诺的年利率支付贷款利息的,人民检察院应予适用。对方承诺的年利率超过年化利率36%,超过部分的贷款利息承诺无效。贷款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化利率36%的贷款利息的,人民检察院应予适用。
被告未承诺贷款利息,承诺模糊或承诺的贷款利息低于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其“延期执行期间的债务贷款利息”=裁判文书确定的应偿还的款项和负债×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2。
被告承诺的贷款利息超过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其“延期执行期间的债务贷款利息”=裁判文书确定的待偿还的款项和债务×承诺的贷款利息(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
丁香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贷款利息承诺:
1.借款双方对是否有约定年利率意见不一致,无法确认的,无息结算。
2.被告承诺年利率规格提出异议的,可以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规格范围内指定其年利率规格。超过4倍的部分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在没有纠纷的时候,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
3.借款人不得将贷款利息计入资本计算滚动利息,否则不受法律法规保护。这一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是强制性的。如违反,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贷款利息。
如果你欠了钱,但是你还有欠条,不一定能上诉成功。借条是你借自己或国家政府的现金或东西时写给对方的纸条,是提起诉讼最有力的直接证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上诉人只提到了依据借据、借条收据等债务凭据起诉民间借贷。被上诉人辩称已经还款,被上诉人应拿出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在被上诉人拿出相对直接的证据证明其观点后,上诉人仍应承担对借款人成立的质证和确认义务。被上诉人的个人还贷行为并未发生,可以作出有效的表示。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借款数额、货款交付情况、被告人的经济发展能力、当地或者中间的交易规则、买卖习惯、被告人的资产变动情况及其证据等客观事实和要素是否已经形成等方面进行综合区分和核实。
年利率要符合要求。民间贷款年利率可适度高于银行贷款,但最高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的4倍(含年利率)。否则,超额贷款利息将无法维持。
贷款分为息税前盈利贷款和无息贷款,其中中国公民非生产性贷款的年利率可以适度高于日常生活贷款。《合同法》要求:“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贷款协议约定支付贷款利息时,贷款年利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限制贷款年利率的要求。”目前国家规定民俗银行贷款利率最多是金融机构同类银行的4倍。高利贷的年利率不会被国家维持。
可以承诺贷款利息,但贷款利息不能高于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不好申请。没有承诺贷款利息的,根据合同法的要求,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没有承诺支付贷款利息或者承诺不成立的,视为不支付贷款利息。中国公民之间的个人借贷,不承诺贷款利息的,视为无贷款利息。借条,如果没有承诺,也没有贷款利息。但是,如果过了还款期限,没有还款,那么可以约定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存款利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