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律师费大概多少,民事诉讼案件律师费多少

民事诉讼案律师费大概多少,民事诉讼案件律师费多少,第1张

民事诉讼委托律师的费用标准(打一场民事诉讼多少钱)

很多人在乎,

打一场官司要多少钱?

诉讼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律师费

01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区别,案件受理费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取:

1。非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

2。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因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财产权益纠纷提起诉讼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财产案件)

1万元及以下:50元:

2.10万-10万元:标的金额x 2.5%-200元;

3.10-20万元:标的金额x2%+300元;

4.20-50万元:标的金额x 1.5%+1300元;

5.500-100万元:标的金额x1 %+3800元;

6.1-200万元:标的金额x 0.9%+4800元;

7.200-500万元:标的金额x 0.8%+6800元;

8.500-1000万元:标的金额x 0.7%+1.18万元;

9.1000-2000万元:标的金额x 0.6%+2.18万元;

10.2000万元以上:标的金额x 0.5%+4.18万元。

以10万元的财产案件为例:按照人民法院现行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

02

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收取审理案件和办理其他事项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主要包括:

1。检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实际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03

律师费

如果你请律师,就会涉及到律师费。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如计件收费、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

附: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上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消耗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律师服务费可以按计件、按标的金额比例、按时间收取。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可以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获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风险代理的,可以收取风险代理费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和继承案件;

(二)请求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和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第十二条禁止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诉讼案件中收取风险代理费用。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实施风险代理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或者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金额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收费条款。

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支付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金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案卷检索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异地办案需要提前收取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预计费用,并由双方协商签字确认。确需变更成本估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结算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的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清单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及有效凭证。客户可以不支付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未经许可,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在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的;

(三)未向委托人提供异地办案差旅费预估,未出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未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和使用律师服务专用单据、财务票据和业务档案的;

(五)其他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来访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或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律师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价格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费纠纷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11号提案答复的函(节选)

资料来源:司法部官方网站

2006年,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部发〔2016〕611号),规定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投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014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解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NDRC价格[2014]2755号),进一步缩小了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将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限定为仅三类,即:刑事。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救济金、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补偿(赔偿)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体诉讼案件;代理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近年来,根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善服务”改革的要求,一些地方,如天津、河南等。全面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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