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疫情防控

周口市疫情防控,第1张

周口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周口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报

当前,周口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投入压力持续加大。全市正处于黎齐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为切实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控制措施

在规定的时间和控制区域内,违反控制规定离开或者企图离开控制区域,不听防疫人员劝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扫码注册

进出医院、居民区、广场、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拒绝配合防疫人员的健康码、行程码检查、扫码测温、人员登记等防疫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按要求佩戴口罩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绝配合防疫人员佩戴口罩的劝说,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工作,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落实居家隔离措施

在家隔离期间,随意行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参加聚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隐瞒行程

故意隐瞒病情、隐瞒旅行轨迹、隐瞒旅行信息(特别是中高风险地区和疫区居住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旅行轨迹、隐瞒旅行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违反规定组织集会活动

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众性聚集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章擅自经营

餐馆、电影院、KTV、网吧等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业的防疫规定,擅自开业、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销售药品的药店和擅自接纳发热病人的诊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或者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温度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洗消毒等防疫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疫情信息而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可拨打110举报。面对当前严峻的疫情形势,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为打赢疫情防控这场战役贡献自己的力量!

周口中级人民法院周口人民检察院周口公安局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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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615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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