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异化理论2022-09-13  15

上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做好帮扶企业脱困工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在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和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率,其中单位缴费率为0.5%,个人缴费率为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继续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注:本文信息源于上海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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