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违法罚款打折

重庆交通违法罚款打折,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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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告》正式生效。这一新基准于4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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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实施日期]2021年4月20日

[结束时间]直到新规定颁布

[酌情适用规则]

一、第五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三。第七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但不送看守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但公安部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4)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

四。第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救援、遇险等紧急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5.第九条对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对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不及物动词第十条本裁量标准未列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本裁量基准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实施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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