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原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帮助职工实现住有所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员工租住经济适用房
职工连续三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我市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月已付租金,总额不超过2400元。提取方式和资金转移按照《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发〔2021〕3号)执行。
二。支持员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1) 本市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连续三个月超过90%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降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80万元。本通知中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是指月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3) 贷款受理日在2022年5月27日前的,按本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2年5月27日(含)以后受理的,适用本通知。贷款受理日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的日期。
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政策不变。如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2027年5月26日废止。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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