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广西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第1张

广西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提高技能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2]2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稳定、技能提升和失业预防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现就我区就业稳定、技能提升和失业预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稳定岗位回报的失业保险政策

(1)适用范围和条件。参保企业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且30人以下(含)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定岗位回归。

出具稳定岗位回报的企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列入清理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得返还失业保险费。

裁员率=上一年度裁员人数÷(上一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100%

(2)退货标准。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30%由大型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90%由中小企业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含逾期欠费和滞纳金。中小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结果执行。以单位形式投保的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条件和返还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执行。

(3)返还方式。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请享”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回流渠道。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汇总无公共账户的参保单位信息,报送自治区社保中心。广西税务局根据自治区社保中心统一提供的名单,提取参保单位上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返还至账户。

(4)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扩大技能提升补贴的受益范围

(1)适用范围和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继续放宽,直至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2)补贴标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照高级技师1000元(5级)、1500元(4级)、2000元(3级)、2200元(2级)、2500元(1级)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相应级别普工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企业参保职工按现行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3)补贴方式。按照目前的方式,按照应用。

(4)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发放一次性留职培训补贴

(1)适用范围和条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本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有1个以上(含)中高风险疫区的县(市、区)可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以单位形式投保的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企业执行。

(2)补贴标准。按照每个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培训补贴,支持参保单位组织职工以工代训。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支出项目”中核算。

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在同一参保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稳定回报。

(3)补贴方式。通过大数据比对,参保人所在社保经办机构采用“免申请即享”的新模式,根据受疫情影响当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将一次性留职培训补贴发放到参保单位公共账户或地税部门提供的上月社会保险费账户,无需参保单位提供培训计划、培训证明、职工花名册和生产经营证明。

(4)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截至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预留2年以上,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不足。在落实各项保障生活和稳定工作岗位政策的基础上,可将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保单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六。实施降低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分阶段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政策。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期缴费时间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延期缴费时间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2022年4月到期费用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可延长一个月,也可在4月申请退还费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2022年未还的月供可以在2023年底前还。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除上述五个行业外,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七。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贴。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为失业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请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请。

八。加强统筹规划防范风险

(1)加强监控。各级要密切监控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平衡、安全和可持续。

(2)加强统筹规划。实行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自治区级调剂基金的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地区落实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持月数不足6个月的城市,可以申请自治区本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为落实责任分担机制,自治区利用调节基金补贴各城市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调节基金总量调节完成后,各市仍有基金缺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资金的调整、分配和补充按规定办理。

(3)加强监管。各地要完善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和人防,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核实资格,完善待遇申请信息比对核实系统,防范冒领、冒领、骗保风险。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失业保险,保障稳定生活,提高岗位和技能,其他惠企惠民的政策才会有效果。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准入、安全经办”、帮助企业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免费准入、免费申请、免费领证、提前释放政策红利等政策落地。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参考,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报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实施、效果和应急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联系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庞博,0771-5870598

王宜林,自治区财政厅,0771-5342495

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局0771-556220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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