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郑爽因偷税被罚2.99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依法严肃查处郑爽偷税案件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一起举报郑爽涉嫌偷税案件。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责成津、浙、苏、京等地税务机关与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密切配合,针对郑爽涉嫌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的问题,依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 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参与的演艺项目及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涉税问题。 (创仔资讯www.chuangzai.com)
近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现,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少缴其他税款2652.07万元。根据法律,郑爽被要求追缴税款,收取滞纳金,并处以2990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严肃处理郑爽逃税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查各类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对高收入人群和高危行业的税收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进行了综合治理。针对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税漏税的新手法,税务机关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保护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就郑爽逃税案回答记者提问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受理了郑爽涉嫌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举报,随后立案稽查 目前,案件事实已查明,依法处理。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郑爽税务机关查处偷税案件的具体情况。
回答:
郑爽逃税案涉及多个地区、公司、演艺项目,案情复杂。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的配合和协助下,在上海市税务局的具体领导下,我局全力推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案件查办工作。四个多月来,对郑爽涉嫌利用“阴阳合同”逃税,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参与的演艺项目及相关企业和人员涉税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十余省市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数百名证人取证,调查分析大量财务、资金数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处理。
经查,2019年郑爽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方约定片酬1.6亿元,但实际金额为1.56亿元,分两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所得由稿酬变为企业所得,用于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第二部分为人民币1.08亿元。制片方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形式支付,逃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薪酬”,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在鬼故事项目中,根据郑爽的违法事实,认定其偷税4302.7万元,少缴其他税款1617.78万元。同时发现,2018年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后,郑爽又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还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的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综上,2019年至2020年,郑爽未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逃税款4526.96万元,少缴其他税款2652.0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已向郑爽发出申诉书,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8800对改变收入性质的偷税部分处以四倍罚款人民币3069.57万元;对于完全隐瞒收入的所谓“增资”的逃税部分,将处以5倍的“顶格”罚款,金额达1.88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向郑爽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郑爽未申请听证。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向郑爽正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目前,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正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缴纳罚款。
2。这种情况,有的罚款四倍,有的罚款五倍。这是怎么确定的?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税案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之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重处罚。其中,改变收入性质的偷税部分将被处以4倍罚款;对于完全隐瞒收益的所谓“增资”的逃税部分,由于情节较为严重,将处以“顶格”5倍的罚款。
3。此前,有网友称,郑爽和制片方已经取消了“增资”协议。为什么要收回这部分资金涉及的税收?
答:
经查,2019年郑爽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实际获得1.56亿元,其中1.08亿元由制片方以“增资”的形式支付给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先是双方签订所谓的“增资协议”,逃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薪酬”的监管,然后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逃税。2020年,郑爽与Rolling之间的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有关方面担心“天价薪酬”的事实被揭露,“增资协议”被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郑爽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报酬,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依法申报纳税;《增资协议》的解除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主观故意偷逃税款性质和数额的认定。因此,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缴这部分报酬所涉及的税款,并处以滞纳金和相应的罚款。[br/]
4。郑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缴纳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郑爽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此前并未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已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相应税款和滞纳金。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br/]
5。税务机关为什么要处理滚动?
答:
虽然Rolling是本案的举报者之一,但税务机关认定他涉嫌通过策划、组织、沟通、具体操作帮助郑爽偷税漏税。具体来说,2018年12月,滚动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代理人,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出合同签订、付款谈判、合同拆分、货款催收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成立“掩护公司”,帮助郑爽掩盖“天价货款”,逃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逃避纳税义务。
我局已依法对轧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该局将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税务局的部署,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税漏税的新手法,不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税漏税行为, 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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