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审判适用解释(一)
第一条下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劳动合同保证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争议,或者因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发,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
(七)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赔偿金发生的争议;
(9)独立重组产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辞退、辞职、退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及时和重在据实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第三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企业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支付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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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