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绿码莫名变红码,有关行政部门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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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绿码莫名变红码,有关行政部门需要担责吗?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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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公民的健康码莫名其妙地从绿码变成红码,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涉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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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村镇银行部分储户扫描一个地址为“郑州站西南出口”的区号后,健康码突然变红。但其随行的“非客户”人员(包括家属)扫码后仍显示绿色代码。

以上是《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一篇报道的主要内容。一位行政法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卫生法典莫名其妙地从绿码变成了红码,这是技术手段的异化。”这位专家说,卫生法典本来应该是用于防疫的(判断是否存在传染病或感染的可能性),但如果成为干涉人身自由的措施,就与初衷背道而驰了。

那么,应该由谁来行使赋予健康密码的权力呢?公民要履行哪些义务?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多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一个公民的健康码因为系统故障而莫名其妙地“变红”,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还可能涉及相关行政部门滥用职权的嫌疑。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种情形之一包括“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资料”。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也明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以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首先,从权利的来源来看,公民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需要采取检测、采样等防疫措施,可以说是一种权利转让。其次,从背景来看,卫生编码的背景决定了其功能是“数字防疫”,即卫生编码在防疫过程中只应用于信息和技术目的,没有法律条文赋予卫生编码其他社会管理安排。

“疫情防控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防止疫情扩散并加以控制;超出此目的使用个人隐私是违法的。”上海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强告诉记者,一方面,卫生码只是防控的技术手段,必须在法定的疫情防控权限内使用。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必须得到法律授权。如果法律没有授权责任人(可能是防疫办、疾控部门等。),违反法律规定将个人隐私给予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属于滥用职权。

此外,上述行政法专家还告诉记者,目前,《卫生法》是一项疫情防控的技术措施。一旦超出合法合理原则使用,后果不堪设想。“健康代码基于智能手机处理。那是不是意味着没有智能手机的人就不能跨省旅行了?这也需要考虑;目前卫生法典的技术措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公民在行使其他权利时受到《红法典》的限制,《卫生法典》原本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卫生码绿码红码的规定类似于红绿灯的自动管理方式(红灯停,绿灯行),属于自动管理的范畴。”相关法律专家告诉记者,在制定相关规则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需要有某种平衡。行政机关的行为代表的是公权,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为了一切公共利益而损害个人权利。第二,不能一概而论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也需要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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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533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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