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规定

国营企业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规定,第1张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根据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旅行假问题的通知》可知,1959年6月1日原劳动部发布的(59)67号通知曾规定,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应予支付工资。该办法试行以来,一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到外地参加丧事。因为没有旅途假,给员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就员工婚丧假和旅游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员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本单位行政领导可酌情给予1-3天婚丧假。

二、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工作;外地员工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到外地参加丧事的,可以根据距离给予距离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旅游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所有差旅费由员工自行承担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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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530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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