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发布征求意见通知,拟规定:跟帖评论需实名、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

西瓜的种类2022-09-07  21

网信办发布征求意见通知,拟规定:跟帖评论需实名、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

6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帖子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日。

互联网帖子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跟踪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续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网站平台,通过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发布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负责全国帖子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帖子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网站平台发布评论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后续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后续评论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用户提供评论服务。

(2)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种类和保存期限,并依法取得个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提供“弹幕”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同一页面提供相应的静态信息内容。

(4)建立健全后续评论审核管理、实时检查、应急响应、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发布前对后续评论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举报。

(五)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开发使用跟帖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高对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处理能力;及时发现评论服务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计队伍,提高审计编辑的专业素质。

(七)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评论服务提供者在线评论相关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六条跟踪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踪评论的服务和管理规则、跟踪评论的发布权限、管理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第七条后续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规范对后续评论服务用户和公众号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信息的后评论服务用户,后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警告、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并保留相关记录。对未尽到自我管理义务,导致后续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号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采取警告、删除信息、分阶段限制后续评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后续评论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八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跟帖评论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和功能,将严重失信用户列入黑名单,停止向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开通账户使用跟帖评论。

第九条帖子评论服务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后续评论信息内容的自我管理责任,加强对账号后续评论信息内容的审核管理,及时发现后续评论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并采取必要的报告、主动处置等措施。

第十一条公众账号生产者、经营者可以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向帖子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帖子评论功能等自主管理权,帖子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后续评论服务提供者、后续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号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后续评论信息等干扰后续评论信息呈现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和人员传播信息,恶意干扰正常的评论秩序,误导舆论。

第十三条后续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和不良信息后续评论公开投诉举报和申诉制度,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和申诉门户网站,及时受理和处置与后续评论相关的投诉和申诉。

跟帖评论服务的用户对处理后的跟帖评论信息有异议的,有权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出投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进行核查和处理。

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受理举报和投诉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线程评论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线程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线程评论功能、暂停服务等措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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