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6月18日消息,上海奉贤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消费者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双方约定使用某虚拟货币作为支付货币的案件。但交付期限届满后,汽车服务公司未能交付,消费者遂将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根据IC照片
2019年5月,黄某与上海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双方同意:
汽车服务公司同意用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支付购买汽车。所购汽车品牌为奥迪A6L2019,车型为40TFSI豪华运动黑色轿车。单价40.98万元,折合1281虚拟货币。黄某选择一次性付款。全款后,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交车。交付时间到期后,汽车服务公司延迟交付汽车的,每日支付3 ‰的违约金。
签订合同当天,黄某一次性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了1281个虚拟币。但交付期限届满后,汽车服务公司并未交付汽车,黄某多次要求提车未果,遂将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黄某认为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全款”,但汽车服务公司未尽到交付车辆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本案属于“以物换物”性质,不违反禁止性,故合同有效。
汽车服务公司认为,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黄用虚拟倾斜货币购买车辆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故汽车买卖合同无效。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的公告。2017年9月发布实施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非法出售、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代币或发行代币融资中使用的“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应做好还款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本案汽车买卖合同签订于2019年5月18日。可以看出,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该虚拟货币的发行和融资活动已经停止,发行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做出还款等安排。虚拟货币没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没有与货币平等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双方约定原告以虚拟货币购买汽车作为货币支付。这个协议的本质是虚拟货币代替法定货币进行购买交易。因此,双方的合同约定违反了前述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据此,上海市奉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维持原判。
上海市奉贤法院高级法官胡景景指出,本案中,双方约定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即以虚拟货币代替法定货币进行交易。但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和使用价值是无法估算的,而作为对价的汽车属于人们普遍认可的财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本案不应视为互惠合同。
上海奉贤法院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具有由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特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的兑换和交易,为虚拟货币提供撮合服务,发行代币,虚拟货币的衍生品交易,都是非法金融活动。所以所有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都有很大的风险,要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