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探亲假规定

人社部探亲假规定,第1张

社保养老保险探亲假等6大问题解答

1)询问:

企业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退休时能否享受与非农民工同等的待遇?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法律法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已在企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与其他非农民参保人员一样,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

享受完年假,那年还能享受探亲假吗?

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六条规定,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以及因工伤享受的带薪休假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3.问:

之前交了4年多的养老保险,现在已经10年没交了。我能计算以前的付款吗?养老保险可以续保吗?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法律法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里的累计支付是指支付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不连续的。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设立唯一的个人账户。不缴费时个人账户会保留,再次缴费时缴费信息会继续记录在个人账户中。

所以你之前交的4年养老保险不会作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依然存在,按规定计息。以后还可以续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前后的金额和年限累计计算。

④:

在A市工作的时候交了社保,后来辞职去了B市,B市的工作单位又做了社保。两个城市的社保可以合并吗?怎么合并?

答: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保障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在广州缴纳的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可以转移到成都。具体流程如下:

跨省就业的,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新单位或您向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后,新社保经办机构和原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⑤:

我以前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来被开除了。之后去了私企上班,交了社保。我在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保可以衔接吗?

答: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颁布前,部分地区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你的问题,得知你正在参加各地区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5年,财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各地区要妥善处理好本地区原试点政策与国发〔2015〕2号文件的衔接,确保政策统一规范。你的问题要按规定到你参加原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提问⑥:

在公司交了五险一金,在老家也交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该怎么办?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缴费期间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返还给他。

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应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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