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本人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七级伤残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工资7个月;
(二)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一)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能劳动的因工死亡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抢险救灾期间下落不明的:
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垫付50%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