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王长庚因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被判刑。图为宣判现场(视频截图)。(资阳市纪委供图)
特邀嘉宾
资阳市雁江区纪委常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陈清。
姜妍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樊沂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职务检察官
陈德东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职务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典型的国企“一把手”巧立名目,大肆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最终被查处的案件。本案中,王长庚以职工福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借口,非法使用国有资金炒股,并打着集体决策的幌子,将炒股所得以奖金的名义私分。他自信而高明的作案手段是如何被侦查员一一识破的?如何看待其辩护人认为王长庚的行为是正常经营管理企业的奖金分配行为,是企业改革行为,不构成犯罪?王长庚用公款入股、分配收入的行为为什么定性为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此案涉案金额极其巨大,涉案公司员工众多。如何挽回损失?我们特意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一下。
基本情况:
王长庚,1960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四川省财政厅农业金融处副处长、对外经济处副处长,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合兴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原总经理。
腐败犯罪。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王长庚在担任四川建信公司总经理期间,未经上级批准,召开四川建信公司中层干部会议,集体决定由四川建信公司投资成都金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关联公司,并约定将四川建信公司资金转入这5家关联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王长庚实际控制和掌握上述5家关联公司的银行和证券账户。其间,王长庚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关联公司账户将省建信公司资金秘密转入其信任员工名下设立的公司账户,再将上述资金秘密转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及其母亲个人账户共计1115.1万元。王长庚将挪用的部分公款用于投资股票,获得利息收入56.44万元,其非法所得用于家庭开支。
私分国有资产罪。2006年4月至2020年7月,王长庚为了给自己和四川建信公司员工发工资制度外的钱,以单位名义违规制定证券投资考核分配办法,决定将四川建信公司非法证券投资获得的收益和部分本金以应计奖金或补贴的名义分配给全体员工。共发放1659.95万元,王长庚个人分得337.95万元。
调查过程:
【立案审查侦查】2020年8月26日,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将王长庚涉嫌职务违纪案指定资阳市监察委员会管辖。2020年8月31日,经四川省监察委批准,资阳市监察委指定该案由雁江区监察委管辖。2020年9月10日,雁江区监委对王长庚进行了监察调查,9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四川省纪委驻省SASAC纪检组对王长庚涉嫌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12月14日,经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批准,王长庚羁押时间延长3个月。
【党政纪处分】2021年3月9日,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给予王长庚开除党籍处分;3月15日,与王长庚的劳动合同终止。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3月12日,雁江区监委将王长庚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移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2021年4月23日,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王长庚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7月20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王长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王长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2021年10月20日,资阳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该判决现已生效。
1.王长庚凭借自己的专业背景和娴熟的作案手段,用看似合法的程序掩盖了种种违法行为。办案机关是如何一一识破的?
陈宏庆:根据专案组初步掌握的情况,这个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况且王长庚本人是金融博士,工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作案手段隐蔽,查处难度相当大。为使案件顺利突破,专案组全面调取了省建信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的银行、证券交易流水、财务账目,梳理了省建信公司向金波经贸公司等5家关联公司转移公款的记录,5家关联公司及王长庚个人关联公司账户的股票交易记录。同时,专案组还梳理了2006年至2020年,省建信公司以奖金、补贴等名义向员工发放炒股收入,帮助员工缴纳代扣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记录。通过综合梳理建行5家关联公司及其关联账户的资金流向,进一步发现,2015年至2019年,相关公司先后向王长庚特定关系人账户转入资金111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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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东:法院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王长庚企图以虚假材料掩盖犯罪事实,依法对相关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公诉机关引用的部分证据显示,案发前,王长庚为了掩盖其贪污省建信公司款项的事实,以公司名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由于王长庚隐瞒了真实的财务数据,并指示会计人员调整相关财务账目,审计意见不实。经查,鉴定意见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审计意见不实,依法予以排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长庚还试图利用自己伪造的材料掩盖真实情况。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建行2015年6月9日的一份会议纪要等材料,证明建行的资金由建行办公会议委托给证券运营组进行股票交易,以王长庚为组长,成员包括楚某某等6人,组长负责日常运营;运营组实行风险承包加固定收益制,即运营组成员以自己的财产提供风险担保,因此公司提取固定收益后剩余部分的炒股收益不属于省建信公司,也就是说2015年以后的炒股收益大部分归王长庚个人所有。鉴于辩护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来自王长庚妻子王在家中发现的王长庚存放的备份文件,其真实性存疑,法院及时与检察院、监察委沟通核实了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监管部门证实,建行提供的会议纪要中没有2015年6月9日,会议纪要来源不明。通过询问建行前员工楚某某等多位相关证人,核实到2015年建行根本没有成立所谓的“证券运营组”。2015年6月9日的办公会议纪要是王长庚自己做的,楚某某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楚某某并不知道纪要内容。而且早在2011年,建行的所有股票交易活动都由王长庚一人掌控,其他人无权过问。从2015年开始,王长庚将大部分利润变成了自己的控制和占有。为了掩盖犯罪行为,还故意伪造材料“留一手”。法院认定相关材料不真实、不合法,不予采纳。法院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王长庚的犯罪行为。
2.如何看待辩护人认为王长庚的行为是正常经营管理企业的奖金分配行为,是企业改革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什么王长庚用公款炒股分配收益的行为与众不同?
冯一凡:关于第一个问题。经审查发现,省建信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上级部门对其业务发展有严格的规范和约束。省级建信公司的子公司设立、证券投资和奖金发放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为公司总经理,王长庚理应遵守相关规定,但他明知故犯。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决定使用国有资金,并私分利润。甚至还有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暗中侵吞国有资产。他的所作所为是打着集体决策的幌子为自己开脱,完全背离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与企业改革无关,构成犯罪。
史爽:也是公款的分配和占有,以及公众股票交易的收益。王长庚分别被指控犯有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定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2005年,王长庚未经上级批准,成立了证券投资领导小组,以召开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公开炒股,并制定了《证券投资考核管理办法》发放和发放奖金。
省建信公司成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后,将公司资金转入关联公司进行股票交易。买什么股票,投多少钱,都是小组讨论决定的。虽然炒股人实际上是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褚某某,但公司参与炒股的资金账户密码由王长庚、褚某某、副主任李某三人共同持有,财务人员对公司资金流向、炒股盈亏也一清二楚。2006年至2011年期间,王长庚决定以证券投资奖金的名义向职工发放股票交易收入和部分本金,共计1633.95万元。2020年为员工个人补发26万元。
上述以单位名义公开炒股、发放奖金的行为,均在省建信公司内部公开,并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这部分行为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1年后,王长庚私自修改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密码,将省建信公司公款炒股业务由证券投资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改为个人决定、个人支配。从那以后,公司的员工对资金流向和炒股的盈亏就没有概念了。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王长庚利用职务之便,掌握关联公司网银u盾、公章等相关信息,将关联公司部分资金秘密转入其本人及其母亲实际控制的公司个人账户,共计1115.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炒股。为了掩盖王长庚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还指使财务人员不得做账、调账,使公司账目和审计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建行的资金情况。在这一阶段,王长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因此这部分行为被认定为贪污罪。
3.辩护人说,王长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如何看待这个意见?本案量刑有哪些考虑?
冯一凡:案件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认定王长庚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已投案自首,对贪污罪供认不讳。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自首和如实供述。司法解释对自首的各种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自首需要体现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只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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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长庚在省国资委纪委电话通知参加会议期间被监察机关控制,随后监察机关宣布对其拘留。虽然被纪检机关电话通知,但王长庚并没有说明问题。其到案并非主动自愿,不符合“自动投案”的相关规定。到案后,王长庚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侵占罪的事实和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检察机关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王长庚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有自首情节,对侵占罪供认不讳。
陈德东:王长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鉴于其坦白情节,可减刑20%以下。王长庚贪污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如果他投案自首,他的刑罚可以减轻不到30%。考虑到退缴赃款赃物的情况,王长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5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300万元。
4.此案涉案金额极其巨大,涉案公司员工众多。如何挽回损失?
陈宏庆:损国也是专案组工作的重点之一。在综合组再次梳理案卷、查漏补缺、组织阅卷审理的同时,追缴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一方面,对王长庚家属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解释了主动退赃可以从宽处理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其家属主动退赃1200万元;另一方面,向参与国有资产私分的20多名员工解释法律法规,让他们知道省建信公司发放的部分奖金、补贴是不合规、不合法的,要全额上缴国家财政。对配合追缴违法所得的,追缴小组一对一见面完善手续,员工主动退赔共计1748.52万元;对拒不配合交出非法所得的,追悼小组坚持督促,积极做思想工作。对仍拒不配合的,依据裁判文书执行司法判决。
陈德东:《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我们已经查封了王长庚涉案的两套房产供后期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鉴于王长庚在本案公诉前积极退赃,主动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量刑也体现了从轻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