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控股肖永明最新消息

樱通信2022-08-23  27

藏格矿业实控人肖永明犯非法采矿罪 违法所得3亿没收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藏格矿业(000408。SZ)昨晚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肖永明提供的《刑事判决书(2021)青0104第88号兴初》,获悉涉案案件已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已作出刑事判决。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0104 8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单位青海焦煤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煤炭资源。被告人肖永明等人明知青海焦煤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煤炭,仍积极组织或者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肖永明到案后,积极退还上海朱虹物资有限公司从青海焦煤公司取得的全部违法所得293807886.36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他实施的缓刑对他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据此,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被告人肖永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已足额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本案被羁押的被告人肖永明退还的上海朱虹物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93807886.36元,由羁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通过城西区人民法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藏矿业公告称,上述事件为实际控制人肖永明个人事务。肖永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决策。目前公司管理人员稳定,生产经营正常。实际控制人肖永明案件判决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此前,藏格矿业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了《关于对实际控制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0),2021年2月27日《关于批准逮捕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2),公告编号:关于实际控制人2021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华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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