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关条约》内容包括割让辽东半岛、台湾省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允许日本在中国设厂,赔偿日本军费2.2亿银。
2.《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政府与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3月23日)在日本下关(今山口县下关)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最初叫《马关新约》,日本叫《马关条约》或《日清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