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安居管理办法

南京人才安居管理办法,第1张

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发[20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落实《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发〔2018〕1号),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人才住房工作力度。

高层次人才住房政策

(2)《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中的A、B、C 高层次人才可选择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住房补贴租房补贴。其中,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A类人才和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上可选择购买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免费租住2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请不低于300万元的住房补贴。B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购买150平方米左右共有产权房,租住15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申请最高200万元购房补贴和每月7500元租房补贴;C类人才可选择购买120平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住120平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请最高170万元购房补贴,每月6000元租房补贴。(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政府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新RD事业单位中的核心团队成员,高校、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等。,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通过商品房项目部分房源的市场化筹集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 对《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中A、B、C类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至现有标准的2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限额的4倍;A、B、C、D、E人才在开户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牵头单位:市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五)《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非本市户籍,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由所在区纳入政策照顾对象,在区内公办学校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6)在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海外人才专用公寓进行定向供应,配备接入国际医疗结算系统的国际医院,引进国际学校等教育机构,满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生活、健康、子女入学需求。(牵头单位: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大学毕业生住房政策

(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4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带毕业证书技术(技能)人才带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

(8)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含出国留学)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无房(或与父母共有唯一住房), 可申请3年住房租赁补贴,其中本科学历(含高级工及以上)每月在600元,硕士学历每月在800元,博士学历每月在1000元。 符合条件的可购买的共有产权房。(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9)根据《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中申请住房的F类人才新就业高校毕业生,选择申请租赁补贴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时限为5年。(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高校和企业人才住房政策

(十)“两落地一融合”成效显著的高校和“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可适当放宽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配置规模,重点解决新引进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科委)

(11)鼓励企业、科研和生产型机构设立博士后研究中心。在站从事专项研究的博士后,可参照《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E类人才,在本市选择申请60平方米左右公租房或申请每月2400元租房补贴;留(来)到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可参照D类人才,选择购买90平方米左右的共有产权房,租赁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请每月3600元的租房补贴,作为在本市生活的一种方式。(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二)扩大《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适用企业范围。以下三类企业申请人才住房政策不再受企业目录限制:符合我市《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宁委发〔2017〕33号)要求,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培育一批未来产业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转型升级,创办创新型企业和新RD机构;符合《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适用范围的九类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商务局、市房产局)

重大项目人才住房政策

(十三)在本市新引进投资50亿元以上,近两年累计投资25亿元以上,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允许企业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自建人才公寓,与企业自用土地性质相同;也可以在附近规划建设一些共有产权房。对其他行业领先、人才密集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住房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保障措施

(十四)建设人才住房服务网络。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安居机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实体运作。建设全市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一次受理、一站式服务,实现“不见面”审批,保障人才安居工作有序开展。(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房产局,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五)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通过商品房配建、竞争自持,集体土地试点建设,保障性住房定量建设,住宅用地限定地价、租金、对象建设等方式,多渠道建设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六)加快共有产权房建设。采取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属地建设为主,提高共有产权房建设规模。在土地出让中,可以通过限制房价和对象来建设共有产权房,也可以适当提高商品房项目中的配建比例,增加共有产权房的供应。(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七)建立人才住房补贴资金负担机制。人才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市、区财政分担,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各承担50%;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承担70%。江北新区将负全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人社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八)落实人才工作责任制。建立市、区两级人才住房考核机制,将人才住房考核纳入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鼓励企业和人才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的,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江北新区、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并在本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措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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