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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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

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东莞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健〔2020〕7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商品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实施,《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在《答复》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商品房在途交易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买受人”),如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销售中介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或部分购房款的过户证明(不批准现金支付),可继续按原政策办理网签过户手续。具体标准如下:

(一)支付主体

1.付款人

(1)买方本人应提供身份证。

(2)买受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村居委会证明、买受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与买受人近亲属关系的材料。

(3)公证代理人须提供身份证和公证书(公证书应于2020年7月25日前出具,委托事项明确包括支付定金、购房款等事项)。

2.收款人,卖方本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或其配偶,卖方的成年子女,须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等证明材料。

(2)转账凭证

1.银行汇款

(1)买卖双方之间或满足上述收付条件的主体之间的银行柜台转账和网银转账凭证,并加盖银行印章。

(2)银行为房屋交易资金提供支付存管服务的,应当提供买卖双方的资金监管协议和支付相应费用的有效银行转账凭证。买卖双方应签署协议并转账付款。

(3)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核对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1)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相关银行官网核对,打印并签署网上核对信息截图进行确认。②不动产所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会通过发函银行的方式进行核查。③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出示通过手机银行网银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和窗口经办人在打印的截图上签字确认。④申请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必须携带本人工作证和银行授权委托书)到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签字,确认过户凭证真实有效。2.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用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支付的(含用微信“零钱”支付),须提供支付宝或微信出具的显示上述付款人和收款人信息的详细支付交易凭证(加盖业务凭证专用章)(需实名),绑定银行信用卡或储蓄卡时须同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申请人须在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现场出示电子证书发送成功通知(申请人为非缴费人的须出示电子证书发送成功通知截图),并登录通知中指定的发送邮箱,下载并打开详细缴费交易凭证,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和窗口经办人员在打印的截图上签字确认。3.“立方通”等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房屋交易资金支付存管服务的,须提供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支付业务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履约支付服务协议和缴纳相应费用的有效转账凭证。买方和卖方必须签署协议并转账付款。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完整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款客户名单,包括双方姓名、房屋买卖合同号、电子回单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核对。

(三)备注说明上述过户、付款凭证的交易当事人不是买卖双方本人的,相关凭证必须有“XXX(指买方)或XXX房屋(指交易房屋)的购房款”、“XXX(指买方)或XXX房屋(指交易房屋)的购房定金”或“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

(四)因疫情等原因,符合上述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二。商品房限购政策探析

(1)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并能提供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和每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对于逐月未缴纳半年以上社保,通过一次性缴纳取得购房资格的,不予认定。

(二)2020年7月25日前每月连续缴纳1年或2年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2020年7月已缴纳个税满一年或两年的,2020年8月1日前已申报个税或8月份申报7月份个税,税务机关8月入库的,予以认定。2020年7月25日前,已按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规定年限,但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且已签署认购书并缴纳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电子存单或首付款原件,但不认可现金形式的定金或首付款),仍执行原政策。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个别月份中断缴费的,符合人社和税务部门核实后房发〔2020〕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视为“连续缴费”。但购房人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书查)前,应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四)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拔尖人才、特色人才,符合我市RD人才引进培养条件的RD人才[指符合《东莞市加强RD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待发)》中经济贡献和素质提升奖励的RD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在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全职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能提供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学历学位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本市非户籍居民,享受本市户籍居民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本市购买第一套、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资格执行;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优秀人才卡政策条件的人才,待优秀人才卡政策发布后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驻莞部队现役军人能提供军队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出具的本人工作证明及身份证信息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资格条件执行。原户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个人工作证明、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出具的身份证信息,以及原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武部出具的正式证明函,参照本市户籍的资格条件。

(六)在本市全日制工作且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省直相关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须提供本市单位出具的全日制工作证明材料,携带省直相关单位电子钥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查验,或由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省直单位直接将证明函寄送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检查核实后,参照非本市户籍人员资格执行。

(七)在本市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无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缴纳明细的,在本市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八)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工作、学习、生活,在我市无住房,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的境外个人。其中,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省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市取得的居住证或购买日前两年内在本市每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其他外地人需提供购买日前两年内在本市每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在我市购房的境外人士需填写自住承诺书。

三。限制商品住房转让的政策

(一)有限转让期的确定1。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网签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要求不限转让期限。2.2017年4月11日0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已网签的商品房,取得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3.2020年7月25日零时后已网签的商品房,取得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不动产的增减,以最后一次房地产交易过户时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日期为准。(三)关于礼物1。东健[2020]7号文件实施后,房产受赠人为非本市户籍且与赠与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受赠人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必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数量要求;捐赠人为非本市居民,具备通过捐赠方式购房资格的(以受赠人取得产权证的日期为准,下同),受赠人须取得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该商品房。捐赠的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和转让。

2.本市户籍赠与人通过赠与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产权证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捐赠的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和转让。3.商品房继承涉及份额赠与的,合并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赠与双方不受限购约束。继承人(受赠人)继承(赠与)的房屋的限定销售期,自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被继承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从继承人(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计算。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取消购房资格并予以处理,同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购买者本人承担。对指使、诱导、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企业、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2020年7月25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二手商品房定金或购房款的,通过正常渠道仍无法核对或确定真伪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住建、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如发现材料造假,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动词 (verb的缩写)东健[2020]7号文实施后,商品房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提前出售房屋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不成交风险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认真核查委托的房屋是否符合转让限制政策的相关要求,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对违法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符合:答”与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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