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职工就医规定(市内+转外+驻外)
市内看病:
工伤认定后,经办机构可根据职工的伤情和程度,决定是否办理工伤专用病历。确定需要办理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窗口提供工伤职工一寸彩色照片,工伤职工凭专用病历和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刷卡就医。
如非必要,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在工伤保险窗口报销费用。
转诊治疗:
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工伤保险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填写《南京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往异地就医。
长期海外受伤工人求医:
长期在统筹地区外居住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继续治疗的,须填写《南京市异地居住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申请表》,选择有工伤保险协议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居住地同级医疗机构,报工伤经办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