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康复常见问答
厦门市职工发生工伤后,可遵循“先康复,后鉴定”的原则,确保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全部纳入康复;工伤康复费用打破了以往的“封顶”标准,按实际康复项目结算,即“按需结算”。
问:工伤康复的范围有哪些?
在工作中,职工因工负伤,临床治疗结束后,仍有康复价值的,应当接着进行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工伤康复范围:
工伤医疗期内,未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康复治疗的;
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
其他经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情形。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申请程序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一般情况下,只有按规定完成工伤康复,才能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和后续待遇审批程序。拒不恢复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谁能“先恢复再鉴定”?
劳动者在治疗阶段有康复价值的,由有医疗协议的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让其先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注:工伤职工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价值确认,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正式的康复价值确认结论;确认无康复价值的,应当立即终止康复治疗,已经发生的康复费用按照工伤医疗费用标准核定。
问:工伤康复有什么好处?
康复期可以享受这些待遇:
《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所需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同时,工伤康复期纳入带薪停工管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内,享受带薪期、辅助器具配置、住院伙食补助。
此外,《办法》规定,工伤康复费用按照《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结算。
《办法》将康复项目分为康复功能评估、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和其他治疗
问:康复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全部报销吗?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下列费用:
①生活用品费用;
②非因工伤及并发症引起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超出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目录和康复服务项目的费用;
④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⑤工伤康复期满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⑥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⑦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问:工伤康复可以选择哪家医院吗?
工伤康复需在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