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第1张

长沙农村住宅建设申请指南(条件+流程

长沙农村住宅建设如何申请?以下是申请指南,供您参考。

一、申请建房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建房:

(一)具备建户条件,需要建房的;

(二)现有房屋属于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现有住宅因灾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搬迁或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安置需要建住宅的;

(五)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聚集在村民集中居住区建房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建造住宅的村民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申请材料

村民申请建房时,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规划许可);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政府免费提供的住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或者住宅建筑设计图纸;

(4)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格式文件由申请人向村委会领取。

三。具体流程

(一)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安排人员踏勘现场,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使用土地的位置和面积、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在村民小组公示7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示后5日内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无村民小组或建房申请已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办理的,村民委员会在15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踏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使用土地的位置和面积、邻接权人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在村委会公示7天。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示后5日内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村民委员会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公示后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给予答复。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并对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应的救济渠道。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或县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房的除外);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将原住所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的;

(五)已经参加集中建房或通过征地安置的;

(六)不符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居住建筑位置和面积的要求;

(七)申请宅基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

申请人应在定位放线后6个月内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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