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南京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第1张

南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在南京,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全部自住住房(或部分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并建造或修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南京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必须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含),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已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照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缴存证明计算缴存时间。现役军官和士官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转业时间与地方就业时间之间没有月间隔。军队的服役时间视为缴存时间,可以与现单位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被认定为A、B、C、D、E类人才的,在开户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已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所有人,已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必须是成套住房。

购买别墅、写字楼、商业用房、车库等非普通住宅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除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房屋的,装修房屋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3.申请购房贷款的,须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协议;建造或改造房屋,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大修房屋的,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当地街(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大修的相关材料。

4.新建、翻建房屋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房屋大修的,建设单位应在大修完成后开具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信息良好,无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仍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担保人代偿,或处分抵押物归还贷款;

2.准贷记卡或信用卡透支逾期;

3.申请贷款时近5年内,已结清公积金累计贷款逾期达到6期(含)以上;

4.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内,其他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

5.申请贷款时近两年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不含年费)累计6期以上(含);

6.有坏账、暂停支付、强制执行等。;

7.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取公积金贷款而不偿还的;

8.严重经济犯罪或者危害社会治安被有关部门登记,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9.有债务纠纷未经有关部门处理和登记的;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违规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企图骗取公积金贷款的;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经清退;违规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经偿还。

(6)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按本市人均建筑面积调整)。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8.贷款数量。借款人及配偶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还清前,任何一方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次(含)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计算家庭或个人公积金贷款套数时,应结合以下四种情况:

①本地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笔数。

②婚前公积金贷款笔数。

③夫妻婚姻状况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应当相同。

④所购商品房因质量等原因退(换)房的,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至退房时已归还,且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未超过一年的,不计算公积金贷款次数。

9.借款人及配偶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还清前,任何一方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离婚时,如有未还的公积金贷款,约定财产归主借款人所有,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结清其剩余贷款份额的,视为原配偶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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